山林承包费交一半 判决交清逾期付款利息
(作者:黄培英、汪建民)11月20日,麻城市法院东木法庭审结一起山林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汪某峰给付原告某村民委员会承包费4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于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汪某峰逾期不交剩下的承包费,构成违约。遂判决被告汪某峰向原告某村委会给付所欠的山林承包费4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2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双方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了大部分义务,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主动履行各自的义务,应避免因为违约行为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要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要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息。”被告拖欠4万元承包费,虽未经注明利息,但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不偿还,故该院依法作出次判决,当事人已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