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职工上班突发疾病,单位要承担那些责任?

作者: 童曙明    发布时间:2020-10-30  访问次数: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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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10月29日,英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徐斌和英山检察院检察官一起,专门来到英山一家民营企业,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现场调查,宣传法律并进行调解。

吴某是英山某企业的退休工人,2019年2月,吴某被工厂雇请到原单位负责门卫工作,同时要求,如果单位生产需要,吴某可以在车间加班,报酬按件结算。2019年10月17日,吴某被安排加班从当天下午一直工作到晚上。第二天,吴某在门卫室吃早餐时突感胸痛厉害,无法动弹。被工友送到县医院确诊为主动脉夹层,随后又被转到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住院21天,用去治疗费用24万余元。除合作医疗报销一部分外,吴某把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14万余元。

9月7日,英山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开庭时,双方各执一词,都说自己有理。但最后双方都同意庭后进行调解。该案主审法官徐斌为了达到办理此案,教育一方的目的,特邀请县检察院检察官一行到该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普及法律知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宣传法律,依法进行调解,确保双方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本案的立案的案由为劳动争议,经审理,认定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原告是该厂退休工人,后被返聘为原单位工作,从法律角度讲,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原告要求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不能完全获得支持,原告的治疗费主要是来自自身疾病造成的,并不是被告的故意伤害造成的,被告在本起案件中是无过错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因原告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被告无过错。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英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