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法院2023年上半年工作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

作者: 黄冈中院    发布时间:2023-08-22  访问次数:8030

2023年8月21日,在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文利红专题报告了2023年上半年工作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2023年上半年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下,以“走稳全省前列 争创一流法院”为目标,以“固本、稳进、创优”为基本路径,系统抓好五项重点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发展。1-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4341件,审执结37101件,审执关键指标呈现“四升三降”良好态势,6个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典型案例,审执质效取得新突破;深入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联合市政府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范,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全面推进“有信必复”,服务大局作出新贡献;改造升级诉讼服务中心,制定出台1+4+N制度体系,建立法庭庭长常态化列席乡镇党委会制度,全省人民法庭参与和服务共同缔造工作推进会在红安召开,司法便民迈出新步伐;组织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集中轮训,联合公安、检察开展读书交流活动,打好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专项检查组合拳,先后5次在全省法院作经验交流发言,队伍建设展现新风貌。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近年来,全市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责任担当,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一盘棋谋划,树牢“尊商重企”理念

一是高位推进固根基。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两级法院的一号工程,先后主持召开4次党组会、5次全市法院院长会,有效形成“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工作格局。抽调精干力量组建营商办,制定出台专门工作方案,引导全院全员不断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内外联动聚合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各项工作政治保障不断增强。联合市政府召开府院联动工作推进会,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有效推动疑难复杂案件取得重大进展。会同公安、检察等部门开展同堂培训,共绘优化营商环境“同心圆”。

三是量化考核促提升。制定考核办法,采取“可量化指标通报+重点工作提示”方式,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季督办、年评比,倒逼任务落实到位。扎实开展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活动,推动理念、机制、作风全面升级。

(二)高质量司法,营造“安商护企”环境

一是全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法严惩侵害企业权益的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8名涉案企业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妥善审结各类涉企案件11375件。加强对黄冈知名品牌、新兴技术的司法保护,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9个,助力建设全国革命老区绿色发展示范区。

二是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大“执转破”力度,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结破产案件67件,同比增加52件。与市场监管局联合建立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推动15家“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对暂时陷入困境仍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帮助7家企业走出困境、涅槃重生。

三是助力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创新推行预警管理制度,制定流程节点管理办法,执行重要指标位居全省前列。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推行守信激励机制,向企业出具债务履行证明书30份,自动履行标的额7800余万元。

(三)全流程服务,回应“惠商暖企”需求

一是全力压降诉讼成本。全面推行“胜诉即退费”,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推广运用网上立案、“云间”庭审等,搭建多元解纷平台,为涉企纠纷提供“好快优省”的解决方案,涉企案件平均审理用时同比缩短15.04天。

二是着力延伸服务触角。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治理问题,积极发送司法建议,帮助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公开优化营商环境十条举措,聘请代表委员、企业家担任特约监督员,定期走访、听取意见、改进工作,让企业实实在在感受到营商环境变化。

三是努力释放改革效能。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树品牌”专项行动,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集群,黄冈辖区8家基层法院9个项目被纳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项目数量位居全省第三。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为我市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四最”城市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坚持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全方位提升干警能力水平、全流程强化审判执行权制约监督,让企业更安心。二是坚持高效司法,紧盯降本增效目标,畅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健全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破产审判作用,让企业更省心。三是坚持能动司法,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完善司法建议发放机制,拓展普法宣教,健全失信惩戒预警+守信信用修复,让企业更舒心。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冈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