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8-06-01  访问次数:5876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2.收费标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申请人不再预交。

编辑: hgszy
文章出处: 黄冈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