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法院:房屋被卖寻救济,法官调解促赔偿

作者: 何镕妮    发布时间:2022-06-22  访问次数: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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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长期未办理过户的房屋突然被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又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几番转移登记,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寻求救济、如何挽回自己损失的财产呢?6月2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郑学平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因不动产权登记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2022年4月,当事人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其在2009年与汪某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当地的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购买的商品房归女方陈某所有。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汪某就杳无音信,而无汪某的确认,商品房就一直无法登记到当事人陈某的个人名下。其后,该事情被搁浅。直至2020年,当事人陈某因其他需要前往不动产中心查询自身不动产权情况时发现,2019年4月,房地产公司即将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在陈某和汪某名下,更令陈某意外的是,2019年9月,该房屋又被转移登记到并不认识的易某和高某名下。以上的几番登记行为,当事人陈某均不知情,又未授权,惊惑之下,陈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寻求公道。

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时,考虑到房屋作为不动产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重大财产利益,既要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的同时,也要做到客观、公正地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同时规定,行政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调解。在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查明本案房屋被转移登记源于汪某买卖他人制造的假身份证,汪某现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房屋登记到易某和高某名下又再次被转卖了。虽有汪某违法行为在先,在办理登记这一行为中,行政机关仍然存在审查不严谨的责任。在尊重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庭后多次组织调解。并牺牲休息时间以迁就当事人的时间安排,以便能促成调解,真正实现实质化解争议的目的。最终,在多次努力之下,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行政机关承诺在扣除房屋按揭贷款金额下按相应比例承担15万元的一次性赔偿责任。

房屋是人民群众的重要财产,安全是第一要务,需要各方共同维护,对于在交易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或者未尽职责的行政机关,均应当承担起各自的责任,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纰漏,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得以调解,是践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审判中有了更多获得感、公平感。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浠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