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感湖法庭:维护承包合同稳定 力促乡村产业兴旺

作者: 刘小成 丁琪    发布时间:2021-10-26  访问次数:2127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

合同解除是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定情形,合同解除应当具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在合同双方未对合同解除条件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重点审查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中,在未出现不可抗力或承包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存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应保持农业承包合同履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包人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换届负责人更迭之机并以承包金过低、承包期限过长等不正当理由主张解除合同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武穴市某村民委员会(甲方)将本村集体鱼池承包给该村村民刘某某(乙方)经营,双方签订《鱼池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费共计7万元。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甲方村委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乙方刘某某签名。合同签订后,刘某某按约交纳7万元承包费并在承包范围内从事养殖及种植经营活动。2019年11月,武穴市某村民委员会接上级政府文件及通知内容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承包期过长、承包金过低,提出调整合同承包期为十年,承包费自2020年起每年交纳3000元,但与刘某某协商未果。2020年5月27日,武穴市某村民委员会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承包期过长、承包金过低为由向刘某某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刘某某对该通知书存有异议,遂于2020年6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武穴市某村民委员会2020年5月27日向刘某某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月13日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应继续履行。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武穴市某村民委员会2020年5月27日向刘某某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月13日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应继续履行。宣判后,武穴市某村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冈中院提出上诉,黄冈中院于2021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件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稳定性,促进农村种、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典型案例。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条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第四十八条则明确强调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案涉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在既不满足合同解除的约定条件,也不满足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情况下,黄冈两级法院果断确认发包人武穴市某村民委员会向承包户刘某某发出的《合同终止通知书》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判决双方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应继续履行。该裁判结果对于支持和引导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依法办事,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尊重契约精神,秉承诚信原则,营造文明乡风,稳定乡村市场主体的心理预期,提振乡村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龙感湖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