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特殊”的中秋节礼物获当事人致信感谢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23-12-13  访问次数:5688

“我公司在中秋节前一天收到了执行案款1290万元,解了公司燃眉之急。两位庭长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

近日,一封题为《中秋节的礼物》的感谢信悄然而至黄冈中院。

这封感谢信来自于某矿产品公司,专门感谢黄冈中院法官审执联动,成功帮助其领取到拖欠数年的千万工程款,极大缓解了现金流压力。

基本案情

2013年,黄冈城东新区路口还建小区(一期)工程进行招投标。被告一某建筑公司中标后,与被告二某新区开发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8亿余元。后被告一某建筑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原告某矿产品公司施工,约定被告一某建筑公司在扣除2%管理费和税费后,按照被告二某新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进度全部拨付给原告某矿产品公司。因被告二某新区开发公司人员调整,一直未与被告一某建筑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决算,被告一某建筑公司亦一直未与原告某矿产品公司结算,原告某矿产品公司遂诉至黄冈中院。

典型意义

一是践行“降本增效”,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本案涉案标的额近5000万元,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案情错综复杂,各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争议较大。该案立案后,黄冈中院立即启动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承办法官胡美琴先后组织当事人召开5次庭前会议,对双方有分歧的工程量,当场检查、当场核验、当场确认,归纳总结争议焦点。同时,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对鉴定报告进行实质审查,准确认定工程价款,组织各方当事人逐笔核对,有效避免了“以鉴代审”现象,大幅提升了办案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二是探索“示范判决”,化解潜在矛盾纠纷

黄冈中院经审理,判令被告一某建筑公司支付原告某矿产品公司工程款28896179.52元及损失,被告二某新区开发公司、被告三某宏景开发公司(业主)在欠付被告一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0769877.81元及相应损失范围内对原告某矿产品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等。考虑到案涉当事人有系列关联案件和建筑工程同类案件在法院审理,承办法官胡美琴充分发挥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在裁判文书中逐一释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不仅解开当事人的“法结”,也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同时,黄冈中院积极探索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将关联案件、同类案件指定同一合议庭审理,由承办法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专案讲评,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类案裁判标准。

三是坚持“审执联动”,多方企业共存共赢

原告某矿产品公司曾是本地纳税大户,因三年疫情造成资金紧张,无力支付材料款和员工工资,面临极大生存压力。为此,在多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达成共识后,审判法官邀请执行局法官提前介入,向各方当事人做执行提示,明晰自动履行红利和失信惩戒后果,希望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当事人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某矿产品公司遂向黄冈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刘小成邀请审判法官胡美琴共同做调解工作,引导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促使三家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积极督促被告履行,2023年9月28日,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不到两周,原告某矿产品公司就领取到了执行款1290万元,缓解了该公司的现金流压力。该公司特意致信黄冈市营商办对黄冈中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许,对法院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担当和作为表示高度肯定。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均是营商环境试金石”,营商环境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成长、创新和发展,最终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今后,黄冈法院将继续立足工作实际,锚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不断优化服务营商环境举措,创新涉企办案模式,更加精准、高效服务市场主体需求,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冈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