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申诉案件办理情况的调研

作者: 周超良潘晓鹏    发布时间:2014-09-11  访问次数:18774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成 员 周超良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 潘晓鹏

一、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国家赔偿申诉案件共计8件,其中案件类型包括,违法保全4件,错误执行2件,错误逮捕1件,再审改判无罪赔偿1件。上述8件案件中,经审理后,不予确认违法2件,不予受理2件,决定赔偿1件,驳回赔偿请求3件。主要特点:1、因违法保全、错误执行行为所引发的赔偿案件所占比重大。2、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所认定的侵权事实大都发生在1995年以前,其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二、主要作法

(一)着眼于案结事了,强化能动司法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我们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司法为民,认真履行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不断强化能动司法,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予赔偿的案件,及时审理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同时注重做好协调疏导工作,提高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违法性的认识并及时纠正错误,促进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行使权利。二是对行为存在瑕疵,但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案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上访案件,不是一驳了之,而是注重将调解纳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减轻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如龚某申请某检察院赔偿一案,龚某八年间不断到省市有关单位上访,社会影响较大,考虑到赔偿义务机关未先行确认的特殊性,为促使矛盾化解,经多次协调,赔偿义务机关与龚某达成了调解协议,龚某撤回申请

(二)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司法为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努力做到便民利民。在接待来访当事人时,热情服务,积极引导。一是注重立案阶段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通过其它途径解决问题。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受理,在立案后七日内,向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使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审理好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在依法做好赔偿的同时,还注重法外安抚,对于生活困难的赔偿请求人,我们积极与当地党委和政府协调、沟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救济,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如李某申请赔偿一案,其被侵权的行为发生在1995年以前,依法不属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但李某因错判失去工作,现年老体衰,无生活来源,如不解决李某生活保障问题,矛盾容易激化,我们通过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

(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探索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审判实践中,我们不断完善和规范审理程序,确保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质量。一是完善和规范确认案件的审理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审理程序:向被申请法院送达申请书的同时,书面通知提交被诉司法行为的情况说明或抗辩意见,并规定举证期限。规定所有确认案件都必须举行听证。为强化听证功能,规定在听证中应全面完成司法行为的审查工作。听证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法院参加听证人员。二是建立和完善调解协调机制,依法妥善处理确认案件。针对大部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尽管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但也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瑕疵,导致申请人利益遭受一定的实际损害,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确认案件能否调解、和解以及申请人能否撤回确认申请的情况下,我们尝试把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协调工作方法纳入确认案件审判中,做到有效化解矛盾、实现定纷止争。如张某申请确认某法院违法执行案,该案中,张某因借款纠纷起诉某公司偿还其借款,诉讼中申请保全了该公司的机械设备,后某法院又另案受理了刘某等诉该公司货款纠纷案,重复保全了张某申请保全的该公司的机械设备并予以执行,致使张某的借款无法受偿。案件受理后,我们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由某法院在拍卖该公司房屋的溢出价款中先行给付张某借款,双方达成协议并予以履行,张某申请撤回确认申请。三是注重与立案等部门协调沟通,畅通确认案件审理渠道。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赔偿确认案件,我们从保护人民群众诉权和依法行使审判职能、合理运用审判资源的角度出发,主动加强与立案庭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法通过合理途径解决纠纷。如谭某申请违法确认赔偿一案,经审查,谭某申请的事由不属国家赔偿范围,应该通过民事再审程序解决,我们一方面给谭某做释法说理工作,同时积极与立案庭沟通协商,建议立案审查。后来谭某撤回国家赔偿申请,另行提起民事再审申请。

(四)积极化解国家赔偿涉法涉诉案件我们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延伸审判职能,妥善化解国家赔偿涉法涉诉案件。如汤某申请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根据汤某的陈述及提交的材料看,其所诉侵权事实发生在19771980年间,其请求事项不属国家赔偿范围,我院赔偿委员会已于2004年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复查,我院赔偿委员会原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无不当。我们耐心向汤某释法说理,告知其请求事项不属国家赔偿范围,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但汤某听不进任何意见,每次到法院来情绪都非常激动,坚持要求法院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经赔偿委员会再次讨论认为,该案不属国家赔偿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法律文书制作后,考虑汤某年过80岁,行动不便,为减少当事人劳盾之苦,我们冒着炎天暑热将法律文书送达汤某家中。汤某虽然对处理决定不服,但对我们的工作态度予以肯定,此后汤某再未到我院缠诉上访,从而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送达和采取执行、保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执行或保全财产丢失,或被他人变卖。

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需进一步强化,未能严格按相关程序履行职责,存在越权、越位、失位现象。

三是在自赔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注明“赔偿”。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请求人认为“补偿协议”与国家赔偿与无关,遂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四、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设立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基金。从赔偿请求人递交的申请书看,赔偿请求人所诉侵权行为有部分发生在1995年以前,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但赔偿请求人仍以错捕、错判使其失去工作、生活困难要求国家赔偿。建议对此类案件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安抚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建议在立案系统增加立案案由。我院在立案时,发现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立案案由比较单一,没有确认案件相关案由。建议省高院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确认案件立案案由,解决立案难问题。
编辑:mxm
文章出处: 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