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季度公告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4-10-22  访问次数:43368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公 告

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本院受理湖北省黄州监狱呈报减刑、假释案件137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现将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呈报意见公示如下:

罪犯熊祖送,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柯强,湖北阳新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罚金一千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战岩,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因犯运输毒品、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桂欢,湖北省红安县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池源浩,湖北省安陆市人,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3517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黄乔凯,湖北省汉川市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郭茂兵,湖北省武穴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宋路,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5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刘浩,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372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周江海,湖北赤壁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曾卫锋,湖北麻城市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张世超,海南省保亭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彭海,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彪,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杰,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肖成银,四川省乐至县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20121011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杨陈,重庆市秀山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何治刚,重庆市万州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小俊,湖北省安陆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徐志仁,江苏省灌云县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吴峰,湖北省黄州市人,因犯强奸罪、脱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2008年经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刑期变更为20071018日至20161017日为有期徒刑九年;20119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加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王光明,湖北省英山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02112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200475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051124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09511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01118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21011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陈云凯,重庆市永川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12710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代周,安徽省长丰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李海平,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余邱林,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8530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091123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邱伟,湖北省罗田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620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0714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1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黄德平,江西省石城县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黄学海,河南省淮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1011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吴桂芳,湖北省赤壁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张海燕,湖北省天门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3517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减余刑。

罪犯杨清勇,江西省东乡县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周亮,湖北省蕲春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韩青山,河南省新蔡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6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邹江,江西省宜春市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已缴纳1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2111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曾常涛,江西省永丰县人,因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

罪犯卢忠毅,湖北省宣恩县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2010812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减刑一年。

罪犯王志平,重庆市垫江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龚忠云,贵州市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石胜福,重庆市酉阳县人,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121113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郭志勇,湖南省永兴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8123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37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3517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蔡如甜,江西省乐平县人,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40元)。201137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2111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李杨柳,江西省修水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已缴纳)。20121011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陈益章,江西省贵溪市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翟爱军,湖北省鄂州市人,因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李中平,湖北省监利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300,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罪犯邹孔杰,安徽省蒙城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陈余,贵州省凤岗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管二彪,安徽省颍上县人,因盗窃,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01217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21113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高西战,安徽省临泉县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郭明权,湖北省浠水县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罪犯谭国权,湖北省宜昌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20124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邱卫星,安徽省固镇县人,因抢劫,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刘启华,湖南省辰溪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孙卫永,河南省郸城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5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21113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叶正北,湖南省临澧县人,因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2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罪犯朱建亮,江西省黎川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091214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313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赵勇勇,江西省广丰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邵文熊,湖北省鄂州市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徐本宪,重庆市梁平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08123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5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张鹏庆,湖南省双峰县人,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孙治利,安徽省临泉县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简辉,江西省新余市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37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1113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罗伟,湖南省常德市人,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09610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914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1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沈国斌,湖北省鄂州市人,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汪剑,安徽省黟县人,因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20121113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胡奎,湖北省鄂州市人,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912322日经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1711日经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1012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刘得伟,河南省郸城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6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111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张强,湖北省蕲春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11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1113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安敬波,安徽省利辛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毛江华,重庆市秀山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承光辉,河南商水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黄吉超,湖北麻城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刘清树,重庆市江津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137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陶善海,安徽省枞阳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81114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5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7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张其谈,福建省诏安县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商仲文,湖北省黄梅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李才固,安徽省宣城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宋喜胜,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31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昌元臣,重庆市忠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杨加银,湖北省崇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张国练,安徽省怀远县人,因犯关于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陈健,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谭明,湖北省通山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吴金林,湖北省嘉鱼县人,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瞿丽刚,湖北省黄石市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合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917日经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杨宜时,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孙楚天,湖北黄冈市人,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1112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201242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加为一年;20137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涂坤,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程鲜果,湖北黄石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李亮,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韩幺咏,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钱应敏,湖北省洪湖市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郑刚,湖北省黄冈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卫盛,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游锐,湖北省浠水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邱勇,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刘金潮,湖北省京山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2012111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胡小四,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926日经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21011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李儒峰,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解振丰,山东省禹城市人,因犯走私罪、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郭利国,湖北省武穴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012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111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成建军,湖北省汉川市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程军红,湖北省天门市人,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1241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何登文,湖北蕲春县人,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罗彦,湖北黄冈市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42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37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张琦,湖北省黄冈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已缴纳)。20131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吴振,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尹炜,湖北省赤壁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秦健,湖北省罗田县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万道高,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3517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徐勇泉,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曹斌,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37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邵卫军,河北省尉氏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龙金山,湖北省赤壁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正,湖北省黄冈市人,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1112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加为一年;201242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37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徐超,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吴汉军,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曹金华,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李庆,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42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37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冯欢,湖北黄冈市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汪荣宝,湖北省红安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汪细兵,湖北省浠水县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桑龙,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罪犯胡昊,湖北省咸宁市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熊良军,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小大,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王细伟,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关于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郑方尧,湖北省武汉市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1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詹美云,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丁明锋,湖北省麻城市人,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1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刘汉阳,湖北省黄梅县人,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周鹏,湖北省咸宁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杨言华,湖北省仙桃市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12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3517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谢火旺,湖北省武汉市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李敏,湖北省鄂州市人,因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杨小雷,湖北省浠水县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邹勇,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陆轶群,湖北省武穴市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毛春浪,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盗窃,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卢光辉,湖北省红安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15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龙吉林,湖南省隆回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屈伦,湖北省咸宁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黄运旭,湖北省大冶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李俊,湖北省蕲春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毛兵红,湖北省通城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舒畅,湖北省鄂州市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杜远航,湖北省红安县人,因强奸,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胡胜,湖北省蕲春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张晟,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夏国根,湖北省汉川县,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张雷,湖北省鄂州市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魏明,湖北省嘉鱼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叶腾,湖北省麻城市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江贤道,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柳陈丰,湖北省黄梅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9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熊良刚,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陈跃进,湖北省大冶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胡木喜,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赵志韬,河南省虞城县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江传宝,湖北省武汉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詹诗奇,湖北省蕲春县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邵志文,湖北省鄂州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赵彪彪,湖北省鄂州市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上述罪犯如有违纪情况,或者执行机关呈报资料不实的,广大服刑人员、监管干警、人民群众可以在七日内向本院举报,并写明或讲明具体理由。举报者可将举报信投入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箱,也可以向本院以打电话或邮寄信函的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0713-8617031

邮政编码:438000

联系人:华贞

一四年十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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