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季度公告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公 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本院受理湖北省黄州监狱呈报减刑、假释案件137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现将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呈报意见公示如下:
罪犯熊祖送,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柯强,湖北阳新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罚金一千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战岩,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因犯运输毒品、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桂欢,湖北省红安县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池源浩,湖北省安陆市人,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3年5月17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黄乔凯,湖北省汉川市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郭茂兵,湖北省武穴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宋路,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5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刘浩,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3年7月2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周江海,湖北赤壁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曾卫锋,湖北麻城市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张世超,海南省保亭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彭海,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彪,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杰,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肖成银,四川省乐至县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2012年10月11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杨陈,重庆市秀山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何治刚,重庆市万州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小俊,湖北省安陆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徐志仁,江苏省灌云县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吴峰,湖北省黄州市人,因犯强奸罪、脱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2008年经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刑期变更为2007年10年18日至2016年10月17日为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9月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加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王光明,湖北省英山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02年11月2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2004年7月5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05年11月24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0年11月18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2年10月11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陈云凯,重庆市永川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12年7月10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代周,安徽省长丰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李海平,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余邱林,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8年5月30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09年11月23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邱伟,湖北省罗田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6月20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7月14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月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黄德平,江西省石城县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黄学海,河南省淮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0月11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吴桂芳,湖北省赤壁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张海燕,湖北省天门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3年5月17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减余刑。
罪犯杨清勇,江西省东乡县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周亮,湖北省蕲春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韩青山,河南省新蔡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6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邹江,江西省宜春市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已缴纳1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2年11月1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曾常涛,江西省永丰县人,因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
罪犯卢忠毅,湖北省宣恩县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2010年8月12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减刑一年。
罪犯王志平,重庆市垫江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龚忠云,贵州市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石胜福,重庆市酉阳县人,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郭志勇,湖南省永兴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8年12月3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7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3年5月17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蔡如甜,江西省乐平县人,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40元)。2011年3月7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2年11月1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李杨柳,江西省修水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已缴纳)。2012年10月11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陈益章,江西省贵溪市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翟爱军,湖北省鄂州市人,因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李中平,湖北省监利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300,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罪犯邹孔杰,安徽省蒙城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陈余,贵州省凤岗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管二彪,安徽省颍上县人,因盗窃,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0年12月17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高西战,安徽省临泉县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郭明权,湖北省浠水县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罪犯谭国权,湖北省宜昌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2012年4月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邱卫星,安徽省固镇县人,因抢劫,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刘启华,湖南省辰溪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孙卫永,河南省郸城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5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叶正北,湖南省临澧县人,因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2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罪犯朱建亮,江西省黎川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09年12月14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3月13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赵勇勇,江西省广丰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邵文熊,湖北省鄂州市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徐本宪,重庆市梁平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08年1月23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5月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张鹏庆,湖南省双峰县人,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孙治利,安徽省临泉县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简辉,江西省新余市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3月7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罗伟,湖南省常德市人,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09年6月10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14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月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沈国斌,湖北省鄂州市人,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汪剑,安徽省黟县人,因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胡奎,湖北省鄂州市人,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9年123月22日经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7月11日经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10月12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刘得伟,河南省郸城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6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年11月1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张强,湖北省蕲春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1年1月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安敬波,安徽省利辛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毛江华,重庆市秀山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承光辉,河南商水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黄吉超,湖北麻城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刘清树,重庆市江津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13年7月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陶善海,安徽省枞阳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8年11月14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5月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7月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张其谈,福建省诏安县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商仲文,湖北省黄梅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李才固,安徽省宣城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宋喜胜,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3年1月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昌元臣,重庆市忠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杨加银,湖北省崇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张国练,安徽省怀远县人,因犯关于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陈健,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谭明,湖北省通山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吴金林,湖北省嘉鱼县人,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瞿丽刚,湖北省黄石市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合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9月17日经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杨宜时,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孙楚天,湖北黄冈市人,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4月2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加为一年;2013年7月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涂坤,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程鲜果,湖北黄石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李亮,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韩幺咏,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钱应敏,湖北省洪湖市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郑刚,湖北省黄冈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卫盛,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游锐,湖北省浠水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邱勇,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刘金潮,湖北省京山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2012年11月1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胡小四,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9月26日经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10月11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李儒峰,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解振丰,山东省禹城市人,因犯走私罪、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郭利国,湖北省武穴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0年12月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1月1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成建军,湖北省汉川市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程军红,湖北省天门市人,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12年4月1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何登文,湖北蕲春县人,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罗彦,湖北黄冈市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4月2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7月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张琦,湖北省黄冈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已缴纳)。2013年1月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吴振,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尹炜,湖北省赤壁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秦健,湖北省罗田县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万道高,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3年5月17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徐勇泉,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曹斌,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3年7月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邵卫军,河北省尉氏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龙金山,湖北省赤壁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正,湖北省黄冈市人,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1年11月2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加为一年;2012年4月2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3年7月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徐超,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吴汉军,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曹金华,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李庆,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4月2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3年7月29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冯欢,湖北黄冈市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汪荣宝,湖北省红安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汪细兵,湖北省浠水县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桑龙,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罪犯胡昊,湖北省咸宁市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熊良军,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王小大,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王细伟,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关于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郑方尧,湖北省武汉市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詹美云,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丁明锋,湖北省麻城市人,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月1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刘汉阳,湖北省黄梅县人,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周鹏,湖北省咸宁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杨言华,湖北省仙桃市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12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3年5月17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谢火旺,湖北省武汉市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李敏,湖北省鄂州市人,因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杨小雷,湖北省浠水县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邹勇,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陆轶群,湖北省武穴市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毛春浪,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盗窃,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卢光辉,湖北省红安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15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龙吉林,湖南省隆回县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屈伦,湖北省咸宁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黄运旭,湖北省大冶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李俊,湖北省蕲春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毛兵红,湖北省通城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舒畅,湖北省鄂州市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杜远航,湖北省红安县人,因强奸,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胡胜,湖北省蕲春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张晟,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夏国根,湖北省汉川县,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张雷,湖北省鄂州市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魏明,湖北省嘉鱼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叶腾,湖北省麻城市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江贤道,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柳陈丰,湖北省黄梅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9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熊良刚,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陈跃进,湖北省大冶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胡木喜,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赵志韬,河南省虞城县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江传宝,湖北省武汉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罪犯詹诗奇,湖北省蕲春县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邵志文,湖北省鄂州市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赵彪彪,湖北省鄂州市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余刑。
上述罪犯如有违纪情况,或者执行机关呈报资料不实的,广大服刑人员、监管干警、人民群众可以在七日内向本院举报,并写明或讲明具体理由。举报者可将举报信投入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箱,也可以向本院以打电话或邮寄信函的方式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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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