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 建设法治黄梅

作者: 胡启旺    发布时间:2013-05-17  访问次数:4815

发挥审判职能 建设法治黄梅

黄梅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胡启旺

建设法治黄梅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黄梅的具体实践,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是县委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建设法治黄梅既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需要人民法院积极作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做建设法治黄梅的引领者、捍卫者、推动者、实践者,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命。
  一、营造良好氛围,做建设法治黄梅的引领者
  法治既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又是一种生活方式。法治黄梅能不能建设好,关键是看法治能不能给黄梅人民带来福祉,从而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人民法院必须身体力行,采取多种措施,让更多的社会公众知晓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做建设法治黄梅的积极引领者。
  一是增强群众法律意识。人民法院要广泛开展巡回办案,将法庭搬进社区、村庄、厂矿、学校、机关,开设假日法庭、巡回法庭,把办案过程作为法制宣传的过程,努力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人民法院审判的典型、鲜活案例,经常性开展以案说法;要组织法官积极走上街头、田间、地头开展法律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要针对每个时期的社会热点问题,通过标语、横幅、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答疑解惑,努力提高群众法律水平,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是引导群众理性维权。人民法院要完善诉讼服务,打造集立案受理、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功能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方便群众诉讼;要进一步推行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有冤情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对于司法目前尚无力解决的纠纷,要积极与有关政府部门一道将矛盾协调化解在诉讼之外;对于不服人民法院裁判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合法途径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当事人无理上访、恶意上访以及采取非法方式反复越级上访的,要积极做疏导和化解工作,引导群众采取合法方式维权。
  三是实现群众正当权益。人民法院要建立规范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行“统一协调、分权制约、分段执行”的执行模式,完善执行合议、听证等制度,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作用;要适应社会形势的变迁,不断创新执行措施,充分运用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推进执行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强化反规避执行力度,着力建立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权的制度体系;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坚决打击一批,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威力,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公正司法,做建设法治黄梅的捍卫者
  建设法治黄梅离不开法律的强制力,离开了法律强制力,法治黄梅就无法得以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匡扶正义,自觉服务大局,做建设法治黄梅的坚强捍卫者。
  一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维护稳定需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惩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贿赂等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切实维护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是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扩大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要强化刑事和解,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要继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大民事调解、执行和解、行政协调力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要始终站稳群众立场,坚决贯彻群众路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人民法院要不断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特别要加大对劳动社会保障、工伤认定、教育权、知情权、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案件的审查力度,拓展司法监督的广度;要严格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监督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使;要提倡、鼓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临案听审,扩大行政审判的透明度;要依法严格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要加大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力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
  三、坚持能动司法,做建设法治黄梅的推动者
  建设法治黄梅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人民法院要超越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狭隘视野,超越司法被动、消极裁判的落后理念,坚持能动司法,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做建设法治黄梅的有力推动者。
  一是主动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不足之处的,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现社会治安、公共服务、群体事件等方面共性问题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主动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社会、经济等问题,分析研判,及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要及时调研经济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积极提出法律应对之策,主动为全县大局服务。
  二是创新服务方式。人民法院要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长效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要针对不同诉讼主体的差异性,及时行使释明权,必要时还要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确保案件不但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而且把矛盾化解、把问题解决、把对立消除;要充分考虑地方风俗习惯、推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妥善解决各类新型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完善诉讼机制。人民法院要扩大刑事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范围,逐步统一常见民事、行政类案的裁量尺度,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要建立健全建立案件审理风险和涉诉社会矛盾评估、化解机制,确保不因机械司法、简单司法而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司法公信力;要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努力扩大司法民主,完善接受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增强司法的社会认同度;要扩大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健全民事案件小额速裁审理模式、探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方式,缩短审理周期,让诉讼成为群众维权最便利的方式。
  四、守住三条底线,做建设法治黄梅的实践者
  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行为的过程就是诠释法治黄梅的过程,没有公正的司法审判,就没有法治黄梅。因此,人民法院的全体干警必须守住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廉洁底线,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文明,做建设法治黄梅的模范实践者。
  一是守住法律底线。人民法官必须信仰法律,将法律作为自己做人的准则、做事的规则、做官的法则,将法律规则贯彻到每一名干警的每一个举动之中;必须敬畏法治精神、敬畏司法程序、敬畏法律后果,严格依法办事,勇于同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做斗争;必须坚守法律,敢于保持高度的司法理性,敢于排除各种不适当的干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和人民的考验。
  二是守住道德底线。人民法官必须守住道德底线,既要“发于心”,树立正确的善恶观、强烈的正义感、明确的是非观,树立社会主义优秀传统美德,树立社会主义八荣八耻观,树立法官职业道德,树立“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又要“塑于形”,做到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范法官行为、规范文明用语,做到公私分明、正直做人、安分守己、为官尽职、公道处事、严于律己、知行合一、司法为民,将“素质、道德和良知”落实到司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起案件。

三是守住廉洁底线。人民法院必须努力构筑“不愿腐”的自律机制、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强化“不敢腐”的惩治机制、探索“不必腐”的保障机制,为守住廉洁底线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全体干警必须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抵得住诱惑,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慎始、慎微、慎独、慎好、慎取、慎权、慎友、慎终,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以食不甘味、寝不安席的责任感,守住廉洁底线,确保司法公正,做建设法治黄梅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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