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两男子被判处罚金并放流鱼苗

作者: 吴英    发布时间:2020-10-21  访问次数:1531

近日,黄梅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黄某、王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分别被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放流鱼苗33040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王某用自制的电瓶作为电源,通过简易装置,以电瓶电流传导至水里将鱼电晕的方式,在长江水域黄梅县刘佐乡滨江村地段电鱼,被公安机关和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检查,黄某、王某二人共非法捕捞餐鱼188条,鲫鱼9条,黄鳝2条,重2.205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水产品资源的管理活动,二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因两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国家水产品资源造成民事侵权,侵犯了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王某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渔业资源破坏进行修复,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说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禁渔期内采用禁用方式捕鱼,既破坏了水域的生态平衡,又侵犯了公共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