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在英山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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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英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英山检察院起诉的胡某某、胡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公告费用1000元。此案是黄冈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城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胡某某、胡某系父子关系。2008年,胡某在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与胡某某在县中心农贸市场共同进行畜禽销售。2019年3月,胡某某将收购的8只猫头鹰送到位于中心农贸市场的店中出售。4月4日,英山县森林公安局在清查行动中发现被告店铺冰柜中存放八只疑似猫头鹰、一只疑似红嘴山雀死体,三件疑似林麝制品。经鉴定:八只疑似猫头鹰死体为七只领鸺鹠(属于鸟纲鸮形目鸱鸮科,鸮形目所有种均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一只山斑鸠(属于鸟纲鸽形目鸠鸽科),一只疑似红嘴山雀死体为红嘴蓝鹊(属于鸟纲雀形目鸦科,两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售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领鸺鹠,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该案的审理和宣判,对促进英山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示范效应,对英山县域生态文明建设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