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到监所 快速审结涉企刑案

作者: 程顺英    发布时间:2019-11-26  访问次数:979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工程结算大打出手,加害者被逮捕后企业陷入困境,红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启动“快立、快审、快结”绿色通道,庭前协调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到县看守所巡回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即告审结。

湖北某家具有限公司系红安县觅儿工业园区民营家居制造企业,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6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入驻投产后多次因经济纠纷发生扣车、打人、指派社会人员跟随等事件。2019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湖北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与前来结算工程款的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发生冲突,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杨某某教唆员工殴打王某某,邓某某持棍棒击打王某某,最终导致王某某右髌骨骨折及鼻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觅儿工作园区管委会、县检察院、县政府等部门先后进行调解,均因纠纷双方分歧过大,无果而终。考虑到两家公司均为觅儿园区的招商企业,被告人被刑拘后,导致公司营收持续下滑,加重了还款阻碍。为保障涉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主审法官在梳理出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基础上,庭前先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教育引导双方立足长远发展,秉承以和为贵理念,消除对立情绪,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和工程结算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年前支付50万元,先行兑付农民工工资。被告人当场支付了赔偿款25万元,最大限度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红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当庭作出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判决。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红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警力不足,导致审理周期延长等问题,积极探索解决路径,最终与县看守所达成密切庭审协作协议。截至目前,已在县看守所巡回开庭审理11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极大提高了庭审效率,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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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红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