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法院:财产保全留“活路” 助力企业再发展

作者: 柯卉 陈星    发布时间:2020-11-23  访问次数: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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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州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诉讼保全案件,承办法官从法律与情理出发,以“活封”设备代替冻结账户,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被保全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同。

为了避免对方公司恶意转移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公司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承办法官卢丽娟在审查保全申请时,考虑到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冻结银行存款可能阻碍公司资金流转,影响企业生产发展。遂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得知被告公司有两台闲置设备时,法官卢丽娟与执行局办案人员一同前往被告公司查看了该设备现状,并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以保全同等价值的闲置机器设备代替冻结银行存款,在保全的同时允许被告公司继续使用,减轻了保全对被保全人利益造成限制和损害,最大限度的降低保全措施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影响。在释明变更保全标的物不会影响实体权利,被保全人不得对该设备进行变卖、抵押、毁损等后,原告也放下了心中的担忧,表示乐意接受。在法官的组织下,目前该案已妥善办结。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前或诉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在疫后企业较为困难的大环境下,黄州区法院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积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对涉企财产慎用保全措施,通过同意涉诉企业置换保全标的、及时解冻相关银行账户、主动上门释明法律法规等举措,尽量采取对被保全人权益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保全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企业复工复产、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