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林地闲置多年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5-02-06  访问次数:9311

(文:李栋 陈傲)

【案情回放】

为发展旅游产业,充分发挥辖区现有山水、林地资源优势,20105月,麻城市宋埠镇政府及下辖的某村委会与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林地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村委会以较低的价格将林地发包给投资公司进行开发,投资公司应在12个月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36个月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20106月,投资公司支付了承包费并办理了林权证。尔后,经宋埠镇政府及村委会负责人多次催促,投资公司一直未对林地进行规划和建设,导致林地闲置。201312月,宋埠镇政府及村委会向投资公司发送了《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履行通知书,限期投资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投资公司仍未按照约定采取实际行动。20144月,宋埠镇政府及村委会诉至麻城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投资公司未进行投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交地付费”,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 “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等规定,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

市中院审理认为,投资公司经宋埠镇政府及村委会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进行实际开发,已构成根本违约,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投资公司交付了承包费,但双方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投资发展旅游经济及相关产业,投资公司在低价受让林地后长达四年半的时间里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和投资,且在宋埠镇及村委会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投资公司提及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6条“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针对的是家庭承包,本案不属于家庭承包,不能适用该条款。

(根据市中院民二庭提供的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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