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敬秋:抖掉包袱,让司法改革轻装上阵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7-02-04  访问次数:15779

麻城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潘敬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工作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特别强调了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提出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的重大任务。人民法院承担着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职责,对人民法院的改革内容,《决定》作了明确具体的阐述,直截了当,份量很重。因此,人民法院在落实这次司法改革任务中肩负着重要使命。这次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是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所以人民法院在这次司法改革进程中肩负着双重角色的工作任务。作为被改革对象,必须坚决服从中央关于人民法院管理体制和权力机制改革的各项决定,从这个角度讲,人民法院是这次司法改革的被动执行对象;作为落实司法改革任务的主体,必须按照中央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各项部署认认真真地组织落实,从这个角度讲,人民法院又是这次司法改革的主动实施者。

   基层法院作为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司法部门,处在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其改革进展备受关注。据统计,基层法院干警占全国法院干警总数的80%左右、案件数量占到了全国法院案件总数的90%左右,可见基层法院在推进落实法院司法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为此,作为基层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好自身的角色定位,既要认真领悟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发自内心的接受改革,当好被改革者,又要积极配合,主动担当,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发挥好主体作用,当好组织实施者。只有把握好这双重角色,才能真正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助力加油,使改革顺利推进。  

   当前司法改革已经迈入纵深推进阶段,接下来需要我们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完善改革方案,推进改革落实。

   一是办案组织去行政化。司法改革后取消庭室结构,组建更加专业化的合议庭,让法官从行政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全身心投入到各类案件的审理中。具有法官资格的领导层法官,除承担管理职责外,也要承担一定数量的案件审理、执行职责,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二是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审判独立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也不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它需要一系列制度规范予以保障,制定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追究机制是最有效的方式。这就要求严格主审法官选任,落实主审法官责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核心是放权,建立以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以审判团队管理为形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把审判权交给审判组织,突出主审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将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权负责,直接定案,无需院长、庭长签发法律文书。只有这样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于错案如何问责”已是社会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法官的一般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根据群众和当事人的举报,院纪检部门依据党规对违纪的党员法官进行监督。实行法官责任制,对法官的监督更易执行和追究。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除纪律处分外,更要从法官的待遇进行限制。对于严重违法的法官,法律监督部门要严格追究,形成法官不能违法的良好氛围。

   在这次司法改革过程中,既要解决好新旧体制的冲突和衔接问题,还要处理好权力关系、工作关系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会出现历史遗留问题与改革要求的对立冲突,个人利益与改革要求的尖锐碰撞,还要触动一些人的“奶酪”,少数人的不适应、不情愿、不积极,个别部门的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等等,这些都可能给改革带来一定考验,唯有坚定信心,大胆探索实践,满怀信心迎接挑战,改革的既定目标才能顺利实现。谁都不可能在改革前,把所有可能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预见到,也不可能把所有新情况、新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都囊括在改革方案中,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科学研究,积极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做到既按方案要求执行,又符合基层客观实际,确保大方向上不偏离轨道,小细节上不出纰漏。

   因此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走弯路,难免会出现曲折,甚至失误。为了不出错、少出错,有的领导双手被“失误”所束缚,放不开手脚,不求工作出色但求无过,为了不失误宁可少干事、不干事。于是,面对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能躲则躲、能推则推。不可否认,这些党员干部的思想“总开关”出了问题,必须下力气加以整治。但这同时也提醒我们,应该建立健全一个鼓励创新、表扬先进、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诚然爱迪生也需一千多次的实验才能将光明带给世界,那么我们也应容许先行者有试错的机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式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这是在中央为国家发展和群众利益干实事的人的一颗“定心丸”,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司法改革是新生事物,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事关广大法院干警切身利益,既无固有理论可循,也无现成经验可鉴,不会一帆风顺、一步到位,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就质疑改革的决策和方向,也不能因为遇到困难而动摇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对于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以改革的思维和改革的方式加以解决,决不允许走回头路。司法改革也要讲究投入产出的效益,要尽量降低改革成本,少走弯路,力争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更大的改革成效。

   “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增大、社会矛盾易发多发、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持续大幅度上升的大背景下。深刻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妥善处理好司法改革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切实做到统筹兼顾,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聚焦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积极应对人案矛盾,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服务党中央所部署的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制,实现以人民为中心,为人人共享发展成果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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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麻城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