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打牌遭抢 劫匪获刑十年

作者: 余文钦 高敏    发布时间:2018-09-29  访问次数:368

(编审:陈文雯 文:余文钦 高敏)2009年某天,夏某一伙人在武穴某宾馆客房内持刀抢劫四名被害人25000余元,致一人重伤。近日,武穴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09年8月某天晚上10点左右,夏某接到“师兄”郭某雨(另案处理)的电话称:“师叔(霍某)叫我们去某宾馆找他,准备一起抢点钱用。”夏某、郭某雨等人遂一起带砍刀乘车到该宾馆,与等在路边的霍某及其女友马某(均已判决)汇合。

实施抢劫之前,马某告诉夏某等人,宾馆二楼某客房内有人带了大量现金打牌,特别是有个年纪最大的老头身上有1万多块。夏某听后,与同伙分好砍刀旋即冲上宾馆二楼。霍某冒充打牌的人叫开房门后,夏某等人便举着砍刀冲进房内,威胁打牌的人不准乱动。控制住被害人后,众劫匪将麻将桌上的钱全部抢走,又拿刀逼迫被害人将身上的钱和手机等财物掏出来。途中,被害人赵某因不愿将装有现金的外套交出来,霍某就用砍刀朝赵某肩、背部连砍数刀,经武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事后,夏某等人驾车逃往附近某垸分赃。经查明,当晚被告人霍某、夏某等人共抢劫现金25200元。

劫案发生后,各犯罪嫌疑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察院起诉至黄冈和武穴两级人民法院。其中,被告人霍某、马某等人经黄冈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无期徒刑不等,附加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等刑,被告人郭某某、郭某、夏某分别在2012年4月、2014年8月和2018年9月经武穴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十年,并处罚金五千至一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持刀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夏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夏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hgszy
文章出处: 武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