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惊吓致伤,自己为何要担主责?

作者: 吴干东 吴英    发布时间:2018-11-16  访问次数:1698

(编审:陈文雯 文:吴干东 吴英)78岁的原告梅某被徐某饲养的狗惊吓摔倒受伤,双方因赔偿费用产生分歧,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在黄梅法院审结。

2017年5月24日下午2:00左右,原告梅某在经过被告徐某家门口时,受被告栓在家门口水泥电线杆处的狗惊吓,在路面不平的乱石路上跌倒受伤,随后原告自行起身离开受伤的位置。当天下午5:00左右,梅某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急重型颅脑损伤、手外伤等。30天后梅某出院,出院小结上记载“患者缘于行走时不慎摔伤头部及双手,当即有短暂性的意识不清,数分钟后清醒……”此次治疗共花费64166元的医疗费。

梅某认为,自己是受被告徐某饲养的狗惊吓而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理应由徐某承担。徐某则认为,自家的狗是拴在家门口的水泥电线杆上,它叫了几声并未咬人,是梅某自己后退时被身后的石头绊倒,梅某摔伤与自家的狗无关,因此不愿承担医疗费。梅某遂起诉至黄梅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正常步行过程中被被告饲养的狗惊吓致倒地受伤,狗的饲养人依法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此过程中,造成原告损害的结果与其自身有一定关系。原告年龄较大,损害结果的轻重与其年龄有直接关系;原告选择的路线系从街中的石头空挡处穿过,导致原告收到惊吓时站立不稳而跌倒受伤。狗的惊吓系外力,原告身体素质及行为方式系内力,共同作用导致原告人身损伤的后果。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出院病历 “患者缘于行走时不慎摔伤头部及双手(系原告的自认)”,综合以上因素考虑,法院判决:原告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承担30%责任,原告自身承担70%的责任,被告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21168.09元,其他费用由梅某自行承担。

据悉,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徐某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原告梅某受伤系其身体素质、行为方式和狗的惊吓共同作用所致,比较双方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因此判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编辑: hgszy
文章出处: 黄梅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