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出庭+旁听+点评”切实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

作者: 行政庭    发布时间:2024-08-23  访问次数:1402

8月23日,黄冈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上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某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府的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全市农业农村局3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市中院三级高级法官、承办法官王爱国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现场点评。

图一

2023年6月20日,某县农业农村局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某公司承租的养殖场存栏2023头生猪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遂立案调查。2023年8月23日,某农业农村局以某公司运输两个批次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1月19日,某县人民政府以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恰当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某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依法应予以维持。某县政府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维持。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图二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处罚程度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庭审规范,节奏紧凑,既是一次精彩的“现场教学”,同时也是关于农业执法领域的一次有力宣传。

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王爱国从法院如何审理行政案件入手,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法制审核、责令改正、举证责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程序上及处罚决定书内容方面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强调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作出处罚,不得随意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既要合法也要合理。

负责人出庭有温度,执法人员旁听加力度,专家点评显深度,黄冈中院创新公开庭审方式方法,通过负责人出庭+旁听+点评“三合一”的审判活动形式,有效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法治意识,积极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不断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切实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为法治黄冈建设添砖加瓦。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黄冈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