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 吴干东伟俊 发布时间:2016-10-19 访问次数:2190
(吴干东 伟俊)
案件回放
2006年10月10日,被告陶某雄以15925元的价格从西河村小组购买其屋后一块土地,用于做猪舍,该宗土地用地性质为集体用地,面积为637㎡。
黄梅县法院依法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原告王某明与被告陶某雄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限被告陶某雄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明购地基款150000元。
法官说法
原告王某明与被告陶某雄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因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购地基款,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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