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法院执行 一名案外人被拘留

作者: 翁靓、陈晓红    发布时间:2018-06-01  访问次数:437

(编审:黄美泽  通讯员:翁靓、陈晓红)5月24日,黄州区法院依法对一名妨碍法院执行,造成恶劣影响的案外人邹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申请人魏某、赵某、湖北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黄冈市某公司30余件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额3000余万元。黄州区法院于2016年、2017年先后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法院报告公司财务状况。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账户一直没有可供执行资金,但该公司长期在经营店铺,而账户上一直没有反映营业收入。

5月23日,为防止该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黄州区法院依法对其公司财产进行搜查,对公司相关财产会计账簿及办公电脑进行扣押,且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经核查发现该公司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先后通过该公司出纳向执行经理张某个人账户转账800余万元,恶意逃避法院执行。鉴于此,法院依法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强制措施。但由于张某身体状况等原因,法院在其写下保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承诺书后,决定暂停拘留。

5月24日,法院依法传唤张某,但张某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拒不到法院配合执行工作。该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邹某在其指使下,在人流密集的商场周边门口,张贴不实言论的公告,包括“法院如此强制执行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等威胁言语,且在第二天关门不营业,造成众多商户经济损失,以此企图阻挠法院执行,形成舆论压力,毁损法院形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鉴于案外人邹某听从张某指使,在不确定内容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在人流密集的场所张贴不实的公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法院正常执行工作,黄州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对邹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和网友,不要张贴发布或传播不实言论,不要在网络平台上转发或评论未经证实的帖子。广大市民不可以身试法,须知恶意捏造散布不实言论的,造成不良影响,将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黄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