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检视与规制

作者: 石卫国、赵学焕    发布时间:2018-11-27  访问次数:2322

    鲁迅先生论《红楼梦》时曾说过,“……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这正是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于欢“辱母杀人案”也是如此,引发社会各界极大关注与反思,有人看见为母而冲冠一捅的孝道,有人看见凌辱者肆无忌惮的狂妄,有人看见谎言横行的丑恶,有人看见执法者的懈怠,有人看见恶势得不到禁绝而弱势得不到庇护。作为一名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律人,更多的是看到舆论向司法呈递出良知的愿望,看到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设置的不合理和立法不完善而引发大量社会问题,部分民间借贷纠纷因最终利率高达30%以上而成为“执行难”,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它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兑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追求,更关乎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为此,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进行检视与规制,让民间借贷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行。

一、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的检视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91日起正式施行,第二十六条1)明确了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下为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的规定。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对社会影响无疑是深远的,其是否符合现实国情,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是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吻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察:

(一)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否与正常借贷需求脱节

2014年,温州市金融办联合相关方面对该地区382个监测点进行统计、编制的“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即“温州指数”是全国首个民间借贷利率指数,是民间融资市场的一个“风向标”,能较好的反映民间借贷利率及趋势,近年来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如下(年利率及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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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列“温州指数”图表中不难看出,正常的社会民间借贷年利率远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总体上在下降通道区间运行,与正常借贷需求出现严重脱节。

(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否合理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利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资本利得、确定风险的补偿和不确定风险的补偿及交易费用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往往资产较为有限,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低,故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适当高于市场平均利率,可平衡市场风险,有利于激励民间借贷行为,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2)从民间借贷利率形成机制观察,民间借贷利率与信贷运行平均成本基本持平,但普遍高于边际成本。3)而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贷款利率为4.35%,与民间借贷的年利率36%的上限相差8倍多,与年利率24%的上限亦相差5倍多,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明显不合理。

(三)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否过度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8.5%,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6.7%,在民间借贷的利率比实体经济的平均利润率高出数倍的背景下,理当为振兴实体经济而服务的民间借贷,可能使该目标成为镜中之花、水中之月,甚至出现大量的“失联”、“跑路”等非正常现象;部分企业间通过规避金融管制,从事“影子银行”业务,进而放大了金融风险,危害了金融安全;部分实体企业荒废主营业务,依赖资金维持短期的虚幻繁荣,导致实体经济空心化,影响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四)从社会角度来看,“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率管制除了限制资本和防止两极分化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风险管控,规制借贷双方冒险行为,引导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于欢“辱母杀人案”中,苏银霞所经营的行业的平均利润根本无法支付所面临的高利贷,民间借贷不仅没有给苏银霞的企业以“活路”,反而将苏银霞的企业和家人逼向绝路。有的企业或个体在资金链出现问题的时候,冒险性地通过民间借贷“拆东墙补西墙”,这种做法赌博的成份较多,成则恢复经营,败则债台高筑甚至家破人亡,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产生。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或个体用借贷来弥补现金流紧缺局面,稍有不慎就会演变成饮鸩止渴,进而引发社会性的借贷风潮。同时,高利率被很多企业或个体视为“商机”,把借贷利息作为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没了创业激情和工作积极性,贷方市场便出现了劳动力闲置,最终会严重影响民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过高,必然会导致“催讨产业”的发展,专门的催收团队,往往是轻则电话催收、派人去家里,重则非法拘禁、殴打欠债人等暴力手段,对社会危害严重,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而且,放贷公司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自身风险也很高,如具有典型代表性的P2P借贷平台数量,2014年底为2229家,2015年底上升到3853家,年度增长率达60.74%4)具体数据见下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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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高速增长的背后也凸显出巨大的社会风险,其平台问题数量及类型触目惊心,均能较好地反映出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巨大社会风险。截止至20162月,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统计的问题平台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2134家,占平台总数的55.6%,总体上,行业风险越演越烈。2134家问题平台中,网站歇业停业567家,此类平台主要由于无力继续运营或因政策、战略规划等原因主动关闭,一般不存在拖欠投资者资金情形;失联和恶意“跑路”的分别有475家、460家;涉嫌诈骗和经侦介入的分别有177家、6家;提现困难和挤兑倒闭的分别有300家、47家;其它原因的有6家。6)具体数据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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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膨胀式发展,“P2P”、“投资”、“众筹”、“原始股”、“新资本”、“校园贷”、“IGOFX”……层出不穷的金融策略,在推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不断演绎出触目惊心的恶性事件和金融骗局。于欢“辱母杀人案”,“校园贷”所引发的跳楼、裸贷等恶性事件,e租宝、上海中晋、上海快鹿等公司涉嫌的诈骗金额少则几十个亿,多则数百亿,他们往往以高息、高回报为诱饵,利用当事人防范意识较差和侥幸心理来骗取信任,达到诈骗目的。虽然民间高利率借贷古已有之,但不同时期其泛滥程度不同,但即使是社会评价较好的P2P,其借贷问题平台数量亦高达55.6%,民间借贷高利率的社会风险不言而喻,其越来越成为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无法规避的“毒瘤”,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五)从国家政策来看,国务院于2015年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不断开拓新市场,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该国家政策的出台使民间借贷进一步繁荣,使出借人主体更呈多元化趋势发展,各类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对缓解民间融资需求起了积极作用,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但绝大多数市场创业主体如果按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融资借贷,其创业压力和风险不言而喻。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过高必然伴随着潜在的扰乱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巨大风险,7)影响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

(六)从法律角度来看,2014731日,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组成。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多支付的利息,利率标准为日0.175‰,换算成年利率为6.39%。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债务金额×0.175‰×迟延履行期间。

例:20166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乙某应在次日支付债权人甲某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自20161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年24%计算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乙某于20161231日,向债权人甲某清偿所有债务。

在该案例中,债务人乙某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0637.26元(借款本金20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年24%÷365天×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84天+借款本金200000元×0.175‰×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84天);

债务人乙某在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为23934.25元(借款本金20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年24%÷365天×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182天);

债务人乙某应当支付债权人甲某的金钱债务为254571.51元(200000元+30637.26元+23934.25元)。

当法院认定债务人乙应承担24%的利息时(不计算约定36%,已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乙借款200000元实际支付本息254571.51元,其中判决后的实际支付的年利息为30.6%,也远远超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造成新的不公平。对于企业来说,从2016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8.5%,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6.7%来看,足以让很多创业者和周期不景气的行业、利润率不高的行业步入破产深渊;对于个人来说,从收入来看,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2015年度为31195元、2016年度为33616元,其收入增长率远不及贷款利率上限。换言之,一般两职工家庭因意外借贷200000元,约定利息不管是24%还是36%,凭正常工资收入难以还清利息,极易演变为名副其实的“债奴”,这就势必造成执行难。如果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致使被执行人四处借钱履行义务,往往又会出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从而又因新的高利贷而进入恶性循环,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执行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就利息进行调解,这又易引起申请执行人的不满,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域外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制

19世纪未期,由于自由主义思想的蔓延,导致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在西方金融市场占据主流。“然而,利率市场化的完美假设,被次贷危机所带来的大量经济泡沫残酷地颠覆,清晰地揭示实行利率市场化,需有赖于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完善的金融稳定机制及理性的市场经济行为等多种因素为前提。基于对次贷危机引发的利率市场化弊端的反思,欧盟27个成员国就有21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利率上限,美国绝大多数州亦重新规定了利率上限。”8)

(一)美国对借贷利率的规制

在美国,部分州实行利率上限在固定利率和依据某些指数浮动的利率之间择一而定。“在密西西比州,高利率界限年利率为10%,或为联邦储备利率之上加5个点;在华盛顿州,高利贷通常界限年利率为12%,或者合同签署前一个月的美联储二十六个星期国库券初次所拍卖报价利率之上加4个点,再取二者中较高者;在田纳西州,高利贷界限为24%或平均最优惠贷款利率之上加4个点中的较低者;在罗德岛州,高利贷界限为21%或短期国库券收取利率之上加9个点。在肯塔基州,高利贷界限为联邦利率之上加4个点或19%中较低者。利率上限固定利率的,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其消费型借贷利率上限年利率为10%,非消费型借贷最高利率为联邦储备利率之上加5个点;在佛罗里达州,高利贷年利率为18%,但贷款超过500000美元时,最大利率可以达到25%;在马萨诸塞州,以年利率20%就作为高标准;在纽约州,以年利率16%就作为高利贷标准。”9)在西弗尼亚州、威斯康星州、怀俄明州它们的最高利率为8%,有抵押则为9%10)“对于违反法定利率管制标准的行为的惩罚措施为: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放贷人会丧失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请求权,即借款人可以不偿还放贷人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只需偿还本金和法定利息,但放贷人要缴纳合同利息2倍的罚款。联邦法律虽不规定个人借贷债务的利率,但可根据联邦《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的‘非法债务’的规定来认定借贷利率是否构成联邦犯罪,也就是说,使用暴力或威胁来收取高利的行为也构成犯罪,贷款利率高于高利贷2倍的借贷即构成联邦重罪”。11)

(二)德国对借贷利率的规制

“德国金融的合作组织较为发达,是世界上第一个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国家,其与商业银行具有相等的地位,有具体、准确的法定利率标准,还有一般性规制利率的条款。《德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应按法律或者法律行为规定支付利息的债务,若无其它规定,周年利率则为4%《德国商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法定利息的金额不包含迟延利息,双方办商行为的情形为每年5%。”12)“在司法实践中,德国采取个案判定模式,其民法典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特别是其法律行为系乘另一方因穷困、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者意志薄弱时,使其为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作出有财产上的利益的承诺与履行,当此种财产上的利益与给付明显不对称时,该法律行为无效。是否构成暴利,一是要看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存在明显不相对称关系,法官应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借款目的来确定是否相对称;二是法官要以是否有悖于善良风俗的标准,来考察当事人的主观心态,需法官依据证据自由裁量,评判获利的一方主观上是否有应受谴责的态度以及是否对健康国民感受的背离。”13)

(三)日本对借贷利率的规制

日本专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是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上工组合中央金库。日本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主要部分,互助会是其民间借贷最典型的组织。此外,还有信用组合、信用金库等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多以服务当地会员企业为主。

《日本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对应产生利息之债,年利息为5厘。《日本商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因商事行为而形成的债,法定年利率为6%20世纪70年代,日本高利贷盛行,虽然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程度上的促进作用,但也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为控制高利贷的负面效应,日本先后出台了《出资法》和《出资法修正案》、《利率限制法》和《金钱借贷业限制法修正案》进行规制,从300万日元提高到1亿日元,大幅提高了对高利贷黑店的罚金,同时规定了放贷人年利息超过109.5%的借贷合同无效。2006年,日本最高法院又出台新规,明确消费贷款公司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0%2007年日本通过立法将放贷年利率上限由29%下降为20%14)

(四)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借贷利率的规制

我国台湾地区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其经营方式有私人借贷、互助会、地下互助社会、地下钱庄、储蓄互助会和租赁公司等。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法定年利率为5厘(“票据法”中规定,法定年利率为6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放贷人实行资格准入牌照制,未领取牌照或没有在指定场所经营业务或者不遵守持牌照条件经营的,任何人均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如果以放贷为业,没有牌照或者没有在牌照规定范围内放贷的,属犯罪行为,可判罚10万元及两年监禁(银行、储蓄互助会、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不受此限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放贷人条例》中规定,年利率超过60%即构成犯罪,年利率超过48%,则单凭该事实就可以推定该交易是否具有欺诈性。15)

目前各国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模式选择,有三种路径,即统一划线模式(具体模式为三种方式:利率上限依据某些指数进行浮动;利率上限在固定利率和依据某些指数浮动的利率之间择一而定;利率上限为固定利率);个案判定模式;折衷模式。虽然各国所选择模式有所区别,但域外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制总体上日益完善,尤其是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利率几乎不存在差异,16)这与我国目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形成较大反差。

三、探索符合国情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路径

金融作为国之重器,是国民经济之血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谈投融资体制改革时指出,“民间投资对投资的可持续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发掘民间资本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利率过高会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在理顺金融流通渠道,引导民间投资流向的同时,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合理规制,建立一套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的综合监管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补充金融市场需求空档的优势,为社会持续平稳运行服务,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政策而服务。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当中,总体表现为法律层级效力不高,不统一且局部存在冲突。因此,制定《放贷人法》,精心谋划好顶层设计,是治本之策,势在必行。

(一)明确市场准入制度

明确市场准入制度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理顺民间借贷秩序的前提条件。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规范有关民事主体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应当具备的资格及相关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包括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等法律制度,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等。

(二)监督管理制度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防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监督管理的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和功能监管制度建设,重视行为监管。”17)当前,很多非金融机构、组织和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或多或少的参与了民间借贷,但它们却往往游离于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体制之外,而监管部门又存在“多头监管、交叉监管”的混乱监管局面,导致效果不佳。应加强立法,构建好以政府金融部门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

(三)登记备案制度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的模糊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极易导致民间借贷活动出现隐蔽性和盲目性。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称、综合监管和风险控制,而且有利于大数据的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信用征信管理以及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

(四)信息监测制度

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信息不对称和高利率。由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加上市场信息的缺失和失真,不仅使普通的借贷双方无法预计交易风险,而且使金融政策制定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借贷市场的资金流向、流量,无法预判和防范市场风险隐患,因此,加强信息监测制度是民间借贷良性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

(五)市场退出制度

从事经营性的商事借贷,不仅需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而且要建立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民间借贷涉及面广,极易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为防止借贷主体倒闭及“跑路”等现象发生,就必须建立好民间借贷主体退出机制。市场化退出机制不仅有利于放贷公司的内部治理,还有利于对股东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更有利于债权人及时了解放贷机构存在的风险并主动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六)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投保金融机构定期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当投保的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者破产时,保险机构保证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之一,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借贷的主体远不及正规的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更有必要强化放贷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给予民间借贷机构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必备条件之一。18)

(七)确定合法利率上限

习近平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实体经济服务应当作为金融行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全面提升金融行业的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和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19)高利率显然与国家金融政策相背离,基于此,首先得确定合法利率上限,设立民间借贷利率“绿灯区”。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应当依据正常民间借贷利率、实体产业平均利润率、银行贷款利率、国际利率标准等综合因素,设定符合国情的利率上限(年利率可暂定12%,较为接近温州指数,即相当于贷款利率的2.76倍、工业企业利润的1.41倍、GDP的1.79倍),营造借贷双方利益均衡、市场运行成本合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八)取消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的规定

民诉法规定了未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导致最终执行结果远远超出了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利率上限,这也与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相冲突,而且当事人不诚信履行还款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身就是对其不诚信的行为进行了惩罚,就没有必要设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的规定。

(九)确立利率违法区间

设立民间借贷利率“红灯区”。确立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放贷人会丧失利息的返还请求权的规定。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相关部门还可以按约定利息的2倍予以罚款,上交国库。

(十)确立利率犯罪区间

设立民间借贷利率“高压线区”。有必要借鉴美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利用刑事手段打击高利贷的经验,确立利率犯罪区间,利用大数据进行甄别非法集资、虚假诉讼、诈骗等行为,用刑事手段来遏制犯罪行为。

四、结语

民法既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从社会整体和经济秩序考虑,维护社会和谐文明和经济秩序公正井然。20)法谚云,“法律是善良公平之术”,任何一个判决如果在结果上是不公平的,一般来说就是有缺陷的。21)“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年红红火火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民政储金会由盛转衰,高息吸储高利放贷的经营模式,最终走向倒闭,而持续多年的清收、支付工作之艰辛历历在目,对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的影响之深远,仿佛就在昨天。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05页。

3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55页。

4零壹研究院著:《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发展报告2016》,中国经济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5零壹研究院著:《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发展报告2016》,中国经济出版社,2016年版第75页。

6零壹研究院著:《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发展报告2016》,中国经济出版社,2016年版第76-77页。

7参见杜万华韩延斌张颖新王林清:《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第9期,第36页。

8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55页。

9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61-462页。

10参见袁春湘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研究-以利率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07页。

11参见袁春湘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研究-以利率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0页。

12参见袁春湘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研究-以利率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2页。

13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62页。

14参见袁春湘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研究-以利率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3-216页。

 

15参见袁春湘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研究-以利率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21-224页。

16袁春湘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研究-以利率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28页。

17习近平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讲话:《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载《人民日报》2017年7月16日第1版。

18参见袁春湘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研究-以利率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65-273页。

19习近平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讲话:《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载《人民日报》2017年7月16日第1版。

20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

21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3页。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红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