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又无证酒驾 男子缓刑被撤销执行原判

作者: 张露    发布时间:2019-05-10  访问次数:706

浠水男子陈某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交付社区矫正期间又无证酒后驾驶,被行政拘留。5月7日,浠水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5月21日,陈某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浠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浠水县司法局实施社区矫正。

2019年4月24日19时30分,陈某祥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浠水县竹瓦派出所民警在执勤时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93.1mg/100mL。当日陈某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4月27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月28日,浠水县司法局提出陈某祥在缓刑考验内,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浠水法院撤销对陈某祥的缓刑。5月7日,浠水法院裁定撤销了陈某祥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陈某祥还将面临公诉机关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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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浠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