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证据欲避责 受制裁悔之晚矣

作者: 陈文雯 程顺英    发布时间:2018-11-27  访问次数:353

 

 

(编审:陈文雯文:程顺英)被告在庭审后撕毁定案证据,意图规避法律责任。红安法院依法对该被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该被告向法庭悔过并交纳了5000元罚款。

7月25日,盐城市滨海县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红安县的方某某、陈某诉至红安法院,请求返回不当得利19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志在打赢官司。庭审中,被告申请追加3名案外人为本案第三人,并以未实际使用款项为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则提交8组证据以证实其诉讼主张,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进行质证,并发表了辩解意见。庭审结束后,被告方某某趁查阅笔录之机竟然一把撕毁了原告方提交的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天猫店转让协议书原件。主审法官发现后,当即对其进行训诫,告知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系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将予以相应处罚。

方某某得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对自己不学法不懂法进而违法感到后悔莫及,再三向法庭承认错误,写下了悔过书。红安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书后,方某某立即交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黄冈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