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纠纷两地法院不同判决难执行黄冈中院审监一庭再审调解结案令双方满意

作者: 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2-11-07  访问次数:3260

(编:张瑾 文:张立)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在黄冈、上海两地以不同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地法院分别作出不同判决结果,导致将来难以执行。前日,黄冈中院审监一庭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使该起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均按照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2009223,陈年生、周冬莲在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财务公司)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00000元用于购买小轿车,约定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贷款人有权为偿还贷款之目的控制车辆。陈年生以所购汽车设定贷款抵押,抵押合同载明该车辆用途主要用于自己及家庭生活。此后陈年生将该车租赁给陈兵生使用,期限为6个月,租金为每日300元。201011上汽财务公司以陈年生逾期未还款为由强行从陈兵生处扣走该车。陈年生、周冬莲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浠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汽财务公司返还车辆并赔偿其出租损失。浠水县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上汽财务公司返还陈年生、周冬莲车辆,并自扣车之日(201011)起按每日150元的标准赔偿陈年生、周冬莲租金损失至汽车返还之日止。上汽财务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黄冈中院提起上诉。黄冈中院二审仅就赔偿扣车损失的时间予以改判,赔偿扣车损失的时间计算至车辆被法院扣押之日(2011211)止。

另外,上汽财务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陈年生、周冬莲归还上汽财务公司借款本金67738.24元以及利息和逾期利息;陈年生、周冬莲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上汽财务公司可与陈年生协商以涉案车辆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经上海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11211,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扣押了涉案车辆。

因上汽财务公司不服黄冈中院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判决上汽财务公司按每日150元的标准赔偿陈年生、周冬莲的扣车损失依据不足,指令黄冈中院再审。黄冈中院审监一庭经过庭前仔细阅卷和开庭审理,认为此案两地判决不一,再审不能简单地作出判决,否则无法执行。合议庭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发现陈年生在偿还借款和出租车辆方面都存在违约,决定以此为突破口,精心设计调解方案。一方面,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案件存在的瑕疵、执行风险等方面陈年生进行反复释法说理,陈年生同意调解处理。另一方面,对上汽财务公司从情理上进行劝说,解除其对黄冈地方保护主义的顾虑。双方在法院主持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陈年生、周冬莲在扣押车辆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偿还上汽财务公司贷款67738.24元,同时放弃扣车期间的损失;上汽财务公司亦放弃贷款利息。

为了让协议尽快履行到位,妥善了结该案,黄冈中院审监一庭副庭长张立带领专班赶赴上海,协调当地法院解除扣押,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车辆进行检验,督促陈年生当即偿还上汽财务公司贷款67738.24元,上汽财务公司即交付扣押车辆

(根据市中院审监一庭提供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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