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法院:一面锦旗,彰显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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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院的公正裁判让企业渡过这道坎儿”蕲春县某机械租赁公司来到蕲春法院漕河法庭真诚致谢,强烈要求法官收下锦旗。
原来,近日,漕河法庭审结了一起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致维修人员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2021年11月,某机械租赁公司员工韩某将该公司一辆随车起重货车送某修理厂维修制动故障,该厂维修工叶某指挥韩某操作方向盘配合其检修,维修工胡某则在车底检查维修。当韩某上车启动车辆发动机,并原地转动方向盘时,车辆底部机械部件致使在车底维修的胡某头颈部严重受伤当场死亡。胡某近亲属诉至蕲春法院,要求某机械租赁公司及其法人张某、员工韩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20余万元。
漕河法庭庭长张卫疆梳理案情发现,该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一旦处理不当,巨额赔偿对于相关侵权责任主体而言可能面临灭顶之灾。为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张卫疆依法追加修理厂及其员工叶某、为事故车辆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两家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开庭时,各被告则均表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认为事故是因维修过程中指挥不当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
某机械租赁公司和员工韩某更是焦虑不解“花了上万元为车辆购买保险,到头来保险公司却拒赔,这都是什么事儿啊……”
张卫疆深知该案是他办理成千上万个案件中的一个,却会影响到背后的企业、家庭的生存状态,丝毫不能马虎。经过多番查阅资料,研读案卷,张卫疆发现,事故车辆处于维修作业,运行已中断,不属于“通行”状态,不适用交强险赔偿原则,但事故车辆投保的财产保险含有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未明确约定“作业区域”,保险公司也未尽到格式条款免责事由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本次事故应当属于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蕲春法院依法对各侵权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进行划分,其中某机械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40余万元,由承保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付。
该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安全作业是第一,预防为主要牢记,保护措施必备齐,法律法规守护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