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妥善调处一起外商投资纠纷外商致函称赞黄冈投资发展环境好
(陈新明 章勇兵)5月8日,加拿大华人、上海市侨商会副会长
黄梅嘉利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公司)系由在香港注册的非内资企业嘉运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运公司)与黄梅县海利经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公司)共同出资300万元成立,嘉运公司出资200万元,享有67%的股权。公司成立并注册登记后不久,嘉运公司将其67%的股权转让给天行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天行公司支付110万元转让款后,余款90万元未依约支付,后经上海一中院审理判决双方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由于嘉利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在建工程停工,海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请,黄梅县法院判决确定公司解散。因嘉利公司未清算,海利公司向黄冈中院申请依法强制清算。中院直属龙感湖人民法庭依法审理此案,在清算过程中,嘉利公司、天行公司因与海利公司解散纠纷案不服黄梅县法院判决向检察院抗诉。黄冈中院在提审中主持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方同意嘉利公司解散,天行公司股份为67%,海利公司为33%,利益分配按股东比例确定。2010年1月22日,嘉运公司向嘉利公司清算组提出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为总股本67%的确认申请。同年6月6日,嘉利公司清算组回复对其股东身份及股权比例不予确认。嘉运公司遂以其与天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起诉。龙感湖人民法庭依法并案审理。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程序繁琐,且一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关系到黄冈司法形象和投资发展环境。该庭庭长方胜旗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在全面深入分析案情、掌握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后,合议庭认为双方分歧虽大,但还是有调解的希望,考虑到嘉利公司解散后有一定资产,关键是依法保护好各方利益。该庭法官多次找嘉利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争取其积极配合做好股东调解工作,并三次到武汉天行公司、两次到上海嘉运公司分别同其负责人沟通。经过反复协商和耐心调解,在该庭法官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嘉运公司和天行公司平均分配总股本67%的股权份额,各按33.5%的比例分配收益。双方对此调处结果均十分满意。
黄冈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贾石松在外商信函上作出批示,称赞方胜旗等法官对这一案件的妥善处理,优化了发展环境,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服务了经济发展大局,树立了黄冈良好形象。
(根据龙感湖人民法庭提供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