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合同起纠纷 法官情理交融促和解

作者: 吴彬 怀佩琳    发布时间:2019-09-06  访问次数:297

调解的优越之处在于,法律无法到达的地方,调解能够往前迈一步,到达情理所及之处。8月22日,黄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

原告熊某是一名满腔热血回乡创业的青年,计划在黄州区开一家画室,被告何某有一店面转让,熊某与何某协商后,同意支付10万元接手该店面。该店面所属的大厦系一争议房产,由于各种原因,熊某在签订转让协议和租赁协议之前并不知晓该店面的纠纷情况,就在其接手店面并装修营业后不久,大厦的产权明晰,产权人要求熊某腾退,因为租金上涨,租赁方式改变,熊某也不愿继续承租,无奈之下,熊某只得将画室关闭。随后,熊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退还10万元转让费。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认为的诉请在法律上找到依据有困难,但是却符合情理,法官从情理法三个方面进行劝说,经过几番面对面、背靠背调解,何某终于同意返还熊某3万元转让费,并当场付清。

法官认为,回乡创业是值得鼓励的,经济发展需要创新、创业人才。但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干事创业不仅需要热情,还需谨慎周到的思考。在该案中,熊某在未充分调查了解店面的产权情况、市场行情以及交易习惯,没有合理预判风险的情况下,急于将店面接手,是导致本案纠纷的重要原因。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议的结果,其过程和结果在法律评价有效的情况下,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

市场和合同法都高举着自由的旗帜,自由也意味着责任和风险,要想在自由之下实现自身价值,还须成为一个能够承担责任和规避风险的能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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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黄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