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8-06-01  访问次数:5986

   一、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管辖规定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中的财产部分,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调解,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前款所称财产所在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是指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

  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8.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民事仲裁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四、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尖当定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执行案件的启动程序

  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持申请执行书、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相关证明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对移送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应交由本院执行局审查立案。

 

编辑: hgszy
文章出处: 黄冈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