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法院4天快审快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作者: 唐文祥、王萍    发布时间:2017-04-05  访问次数:2156

(编审:黄美泽  作者:唐文祥、王萍)近日,英山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起危险驾驶案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到被依法宣判仅用了4天的时间,是英山法院审理时间最短的刑事案件。

酒后驾车酿事故

2015年5月,方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英山县温泉镇梅岩村至莲花村方向行驶,途经英山县温泉镇莲花村五组福利院路段时,与宋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该普通客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方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在英山县人民医院对其血样进行了提取。经鉴定,方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定量检测为133.15mg/100ml,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

拒不到案终落网

公安机关立案后,方某心存侥幸,试图逃避惩罚,警方多次传唤其拒不到案。后经网上追逃,方某于2017年2月在武昌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到案后,方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其危险驾驶行为依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三日后,检察机关将其移送法院起诉。

 领刑还被判罚金

移送起诉当日,英山法院便将该案予以立案,并于四日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其他车辆受损,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方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至此,一起危险驾驶案划上了句号,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了四天时间,既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间,也有力震慑了醉酒驾驶的驾驶员。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继续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惩罚范围,校车或者客车的超载、超速行为也将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驾驶虽然已经入刑,但部份驾驶员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点酒驾车不会有什么危险,因此往往在驾车途中失去自控能力,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自身及他人的无辜伤亡。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切莫酒后驾车,触碰法律“高压线”。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英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