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撞伤七旬老人 真情调解化纠纷

麻城法院白果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作者: 汪建民    发布时间:2021-11-15  访问次数:4736

11月11日,麻城法院白果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少年绊倒七旬老人致伤的健康权纠纷案,既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化解了社会矛盾。

2021年1月3日下午,14岁女孩黎某在医院排队过程中想上卫生间,转身时不小心把前面排队的七旬老人汪某撞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司法鉴定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在住院治疗期间,双方家属为赔偿费用事宜争执不下,汪某将黎某及其父母诉至麻城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共计169229元。

白果法庭庭长郑劲松接手该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一方为七旬老人,一方为十四岁少年,直接让二人法庭对质难免给二人留下心里阴影,秉持人本情怀,法官着力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将干戈化为玉帛。

郑劲松在庭前通过电话做调解工作,针对赔偿数额双方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取得共识。于是法官邀请村干部和综治办工作人员,上门采取“背靠背”方式,将麻城孝善、礼让文化融入调解工作中,告知原告及其子女,被告黎某家庭是双女户、贫困户,家庭年收入微薄,两个孩子读书,无力支付诉状中的赔偿费。针对原告孙子和被告黎某在同一学校读书情况,承办法官郑劲松引导被告及其家人换位思考,就当做是自己的孙子不小心把自己撞倒。通过耐心地做调解疏导工作,引导被告明确知道小孩撞伤老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孩子监护人树立好爱老、尊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榜样。温情劝解双方,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了黎某的监护人黎某平、祝某赔偿原告汪某3万元的赔偿款协议。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家长,要尽好监护职责,既要帮助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使其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应避免置他人于危险之中。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麻城法院白果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