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季度公告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公 告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受理湖北省黄州监狱呈报减刑、假释案件146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现将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呈报意见公示如下:
罪犯肖仕勇,湖北省崇阳县人,因犯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2012年10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刘逵,湖北省宜昌市人,因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尹昶,湖北省恩施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12月8日、2011年9月19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六个月、五个月;2013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张四清,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范小龙,湖北省武穴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殷少如,湖北省孝感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罪犯李景峰,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2年10月11日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周华钢,湖北省黄石市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刘杰刚,湖北省仙桃市人,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3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向德林,湖北省建始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5月12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2年9月25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5年11月24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1年4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姜晓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桑合峰,安徽省太和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刘运,湖北省利川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2008年1月26日、2009年8月4日、2011年6月15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九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盛先猛。湖北省建始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8月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11年12月6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黄建华,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2年10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袁天球,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蔡维国,湖北省崇阳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故意杀人罪白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周长虎,安徽省肥东县人,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谢鑫斌,安徽省黔县人,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2012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周世平,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王建华,河南省镇平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陈刚,贵州省黔西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汤国勇,四川省天全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张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熊斌,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抢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王丁,湖北黄石市人,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朱梽玮,湖北省武穴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张惠欢,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刘术勤,湖北省来凤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陈磊,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李杨,重庆市武隆县人,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1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陈强,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周志军,湖南省澧县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50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司全德,河南省舞阳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孙新,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陈权安,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夏佑红,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刘文涛,河南省拓城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魏允方,安徽省涡阳县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黄龙,湖北省建始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1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2013年5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梅智军,湖北省武穴市人,因犯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曹锋,安徽省太湖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戴其长,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胡昌焱,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3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高建民,河南省滑县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5月24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牛德洲,河南省潢川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5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李磊,湖北省应城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熊贞送,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李辉,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1年11月11日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刑罚合并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加为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丁亮,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刘大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吴志刚,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熊志高,湖北省崇阳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廖勇,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假释。
罪犯王兰,湖北省浠水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3年5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冯新伟,湖北省麻城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王爱明,湖北省黄冈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陈国强,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何凯文,湖北省赤壁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桂来松,湖北省武穴市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宛伦,湖北省黄梅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30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12年11月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古俊波,湖北省红安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赵芹,河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2006年8月15日、2007年10月29日、2009年1月20日、2010年7月7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九个月、一年、一年五个月、一年二个月;2012年1月6日、2012年1月6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九个月、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朱嘉乐,北京市大兴区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2011年11月25日、2013年2月5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谭志超,湖北省宜昌市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2013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谢邦遂,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1年5月11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假释。
罪犯江海,湖北省红安县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假释。
罪犯龚振洪,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绑架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11年9月23日、2013年1月16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陈康,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马梅生,湖北省黄梅县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2010年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假释。
罪犯皮兴威,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楚长彦,河南省社旗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刘华平,湖北省大悟县人,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朱怀峰,湖北省通山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李细华,湖北省黄梅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魏军,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柳列,湖北省汉川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但凯,湖北省团风县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张坤武,湖北省江陵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胡元光,广东省翁源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黄进,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罪犯许同亮,湖北省汉川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2011年12月6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程鹏,湖北省黄梅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胡应红,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曹坤,安徽省涡阳县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陈立权,湖北省仙桃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谢华安,湖南省耒阳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於祖训,安徽省阜阳市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徐兴福,江西省万年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2年10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向阳,湖北省石首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付国栋,湖北省汉川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巢金平,江西省宜丰县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曾永红,湖北省房山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胡兰朋,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王俊,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
罪犯胡才华,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柯国军,湖北省黄石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罪犯刘胜祥,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吕畅,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丁愿,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熊波,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董志伟,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洪国普,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陈豪,湖北省黄冈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罪犯李灿富,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范汉明,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向守元,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吴顶山,湖北省公安县人,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罪犯丁志明,湖北省孝感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石志文,湖北省大冶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佘康,湖北省咸宁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陈林艳,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董扬扬,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周二波,湖北省黄冈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方华运,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尤其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夏彪,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黄永道,湖北省黄石市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柯亨权,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孙国顺,河南省信阳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4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罪犯范广来,山东省青岛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7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张珍潘,湖北省仙桃市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
罪犯王博,陕西省大荔县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黄亮,湖北省嘉鱼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余志雄,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陈长志,湖北省安陆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吴远银,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罪犯檀小红,安徽省望江县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陈珍,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明新和,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1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万涛,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张勇,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霍海,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3年5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陈兴,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邱承发,重庆市奉节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提交困难证明)。2012年10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胡志明,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罪犯程立,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罪犯林国团,湖北省浠水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2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孟令军,湖北省鄂州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李军,湖北省罗田县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何能华,湖北省蕲春县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已缴纳110000元,并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张三录,陕西省陇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王正阳,湖北省红安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姚晓飞,湖北省黄石市人,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罪犯潘军,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提交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罪犯徐杰,湖北省利川市人,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
罪犯殷旺喜,湖北省红安县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上述罪犯如有违纪情况,或者执行机关呈报资料不实的,广大服刑人员、监管干警、人民群众可以在七日内向本院举报,并写明或讲明具体理由。举报者可将举报信投入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箱,也可以向本院以打电话或邮寄信函的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0713-8617031
邮政编码:438000
联系人:华贞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