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一天调撤两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 樊军 张艺馨    发布时间:2019-04-26  访问次数:1045

2019年4月23日,黄冈中院民二庭以调解、撤诉的方式审结了两起因企业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2013年1月18日,原告借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一份《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就工程承包范围、造价、工期、计价方式、竣工结算、付款办法、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资金困难、图纸变更等问题导致工程进度缓慢,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工程完工后,双方也一直未进行竣工结算,原告遂诉至黄冈中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与此同时,被告亦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借用资质的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两起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承办法官樊军认为两起案件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公司已经将未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装修使用并对外营业,虽资金暂时出现困难,但该公司在其他地区仍存在其他经营项目,并不是完全没有偿还能力,可以将两案一并予以处理。

合议庭成员多次召开会议讨论案情,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涉案工程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鉴定或者自行结算的方式对工程量进行确认。考虑到两案的诉讼标的额高达2个亿,若选择鉴定则败诉企业将承担高达200余万元的鉴定费用。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均表示放弃鉴定,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相互配合进行竣工结算。为此,承办法官多次赴罗田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召集各方负责人对存在争议的施工量进行面对面对账,并制作竣工决算书签字确认,给后续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9年4月23日,承办法官樊军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在决算的基础上进行背靠背调解,要求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长期拖欠工程款给各方企业的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尽快解决好争议的工程款支付数额和方式问题,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经过四个小时的不懈努力,各方当事人最终均表示愿意各退一步。

通过调解方式在相互协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确定好涉案工程的欠款金额和偿还方式,该案不仅依法平等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少双方诉累,又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黄冈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