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妻侄只为抚养费 既伤了夫妻感情又触刑法

作者: 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3-06-18  访问次数:1211

20130522日 星期三

非法拘禁妻侄只为抚养费 既伤了夫妻感情又触刑法

黄冈新闻网(鄂东晚报)记者马艳明 通讯员余文钦 刘堂明

今日说法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案件回放

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某村朱某,因与妻子戴某不和,索要子女抚养费无果,将其妻子侄子非法拘禁数日。原来,戴某一直外出务工未归,朱某多次与戴某联系要求解决子女抚养费用未果。后朱某经过打听获悉戴某侄子在武穴市万丈湖农场某小学读书。为促使其妻回家解决抚养费问题,2011年11月10日上午,朱某乘车来到该校,将戴某侄子戴某某骗到大冶市拘禁在何某家。

15日,朱某看用这种方法索要抚养费还是不奏效,于是凌晨离开时告诉朋友朱华,由其将妻侄戴某某交给公安机关,再联系家人。17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武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朱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归案后,朱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另,鄂州市城区司法局认为朱某在社区的表现较好,对其处以非监禁刑不会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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