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法院发出首例涉未成年人案“从业禁止令”

作者: 黄培英、汪建民、罗先阳    发布时间:2019-01-15  访问次数:567

1月10日,麻城市法院对一起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儿童案的被告人路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法对其宣告了“从业禁止令”,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首次依据刑法作出的“从业禁止”判决,在黄冈市尚属首例。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路某某利用其小学教师身份,在该校区教师宿舍内多次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学生实施强奸和猥亵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作为人民教师,其负有对被害人特殊职责,但为满足个人淫欲,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和猥亵行为,系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并应当适用从业禁止。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及相关职业。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家庭的希望,也是民族的未来,要依法采取多种保护措施,呵护其茁壮成长,当他(她)们受到不法侵害时,应依法对侵害分子从重从严处罚,避免其再次受到伤害。教师作为儿童的传道授业解惑者,理应对学生负有特殊的教育、看护义务,是学生的“牧羊人”,但当“牧羊人”开始“吃羊”,当教师利用这种特殊身份侵害儿童时,一种特殊的制度便应运而生。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该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本案中被告人路某某多次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农村留守幼女实施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从严惩处,故判处对被告人路某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因路某某系利用其小学教师的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作为被害人的学生往往因为教师的身份和威严,对教师的侵害行为不敢反抗或声张,故需对其采取从业禁止。虽《中华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但是其限制范围相对较为狭窄,而从业禁止令不仅仅是禁止被告人路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师职业,而且禁止其从事其他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或职业,如少年文化宫的工作人员、校车司机、学校厨师、幼儿园工作人员、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儿童游乐场所的工作人员等,从业禁止能够从源头上最大限度的遏制性侵未成人的犯罪。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麻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