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理应当 危险驾驶法不容
英山一醉驾司机被判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作者: 童曙明 发布时间:2020-08-21 访问次数:3301
8月17日,英山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的刑罚。
7月27日下午,被告人沈某喝酒后在英山石头咀镇河西大道骑三轮横冲直撞,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现场群众报警,石头咀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时,沈某正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回冲撞河西大道路边的土堆,人呈醉酒状态。民警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将沈某制服,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58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之规定,沈某被执行拘留。
8月17日,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公诉人起诉,英山法院开庭,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开庭到判决仅2天时间就作出速裁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
法官提醒:酒驾、醉驾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任何驾驶员都不能有酒后驾车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英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