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时受伤的责任划分
(编审:陈文雯 文:方振山)2016年9月18日,被告黄某飞驾驶联合收割机为被告丁某来家收割稻谷,按照收割的面积计算报酬,收割时间由被告黄某飞自行确定。被告黄某飞是联合收割机的实际所有权人,未取得收割机驾驶执照,属无证驾驶。原告祝某云同被告丁某来系邻居关系,被告丁某来当天借原告家的道场临时囤放稻谷,原告主动帮助被告丁某来收拾割好的稻谷,不计报酬。7时40分左右,被告黄某飞将收割机开到原告家稻场边准备卸谷,原告等人在旁等候。因收割机管道堵塞,被告黄某飞没有停止机械,就在驾驶室里喊人帮忙疏通管道。帮忙人员胡某军听见后第一个去用手疏导,但稻谷未从管道排出。原告见状,也去用手疏导管道内的稻谷,此时被告黄某飞突然结合管道部分的动力档,致原告右手中指断离、食指断裂。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受伤程度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因医疗费用及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罗田法院在处理本案时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丁某来无责。原告是应被告黄某飞要求为其收割机排除故障时受伤,不属于帮助被告丁某来家收拾稻谷的帮工范围内的事务,被告丁某来与原告的伤害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启动发动机或结合动力档,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被告黄某飞违反禁止性规定,违规操作,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对自己的伤害后果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判决被告黄某飞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祝某云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黄某飞负全责。原告祝某云没有义务为被告黄某飞的收割机排除故障,原告是应被告黄某飞的要求为其收割机清障,原告的行为是无偿义务帮工行为。根据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精神,本案是由于被帮工人黄某飞的重大过失,直接侵权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被告黄某飞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原被告均应担责。本案中,原告为被告丁某来无偿收拾稻谷是义务帮工关系,原告帮被告黄某飞排除收割机管道堵塞也是义务帮工关系,被告丁某来将自家的稻谷承包给黄某飞收割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在处理本案时应一并予以考虑。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其自身过错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由被帮工人负责赔偿。原告为被告丁某来家义务帮工,看似原告帮忙疏通收割机管道的行为超出义务帮工的范围,但原告疏通管道的行为对被告丁某来同样受益,且原告疏通管道时被告丁某来的妻子唐淑宜就在现场,其未明确拒绝原告疏通管道帮工的行为,应视为其已接受原告的帮工,应对原告因帮工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丁某来和被告黄某飞建立的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被告将自家的稻谷承包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黄某飞收割,存在选任过失,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黄某飞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其明知收割机机运转时存在危险,违反操作规程,让没有修理经验的原告帮忙疏通管道,且未事先向原告讲述安全注意事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足够的能力判断没有收割机管道疏通经验的人从事管道疏通会有危险,但其忽略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操作不慎被收割机绞伤右手,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因此应判决被告黄某飞承担原告损失的80%责任,被告丁某来应承担原告损失的10%,原告祝某云自行承担1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丁某来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第一种意见考虑到了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后的责任划分,忽视了原告替被告黄某飞的收割机清障是一种义务帮工行为;第二种意见只考虑了原告为被告黄某飞清障是义务帮工,没有考虑原告同被告丁某来之前建立的义务帮工关系,也忽略了被告丁某来的选任过失;第三种意见责任划分明确,法律关系考虑全面,显然更公平合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