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文明执行 浠水法院发出首份预处罚通知书
作者: 张露 发布时间:2020-06-22 访问次数:8440
图一
“限被执行人熊某于2020年6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预作出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熊某处以罚款5000元,拘留15日。”
6月9日,浠水法院发出首份《预处罚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某限期履行还款义务。6月15日,被执行人熊某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案义务。
2017年2月,熊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胡某批发部赊欠钢材货款累计81万元,并立下欠据,承诺数日后还清。约定到期后,熊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还款,被胡某批发部诉至法院。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熊某欠原告胡某批发部钢材价款及利息81万元,分别于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2月30日前分期偿还完毕。
第一笔案款到期后,熊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批发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执行干警王秋林向被执行人熊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熊某自称负债过多无力履行还款义务,一直拖延执行。执行干警王秋林从熊某所赊购的钢材用途和去向等方面入手展开调查,初步判断熊某属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的情形。
考虑到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存在债务偿还难等实际困难,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出发,向熊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熊某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最终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提前履行了全案义务,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浠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