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从事公务人员职务犯罪该怎么判?

作者: 吴干东 吴英    发布时间:2019-02-19  访问次数:596

 

近日,黄梅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县纪委采取留置措施办理的首案,被告许某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中在黄梅县看守所从事狱医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和聘书,但其履行的是为黄梅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检查身体和诊疗疾病的狱医职责,应视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其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看守所狱医的职务便利,为在押的恶势力和其他在押人员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收受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共计75100元,数额较大,影响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中属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其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由于其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并对其违法所得75100元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被告虽为看守所聘任制人员,但其在工作期间利用狱医接触在押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或提供生活关照等手段谋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黄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