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法院:巡回审判进乡村,就地普法“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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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进一步落实巡回审判诉讼服务点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4月24日,浠水法院巴河人民法庭积极发挥巡回审判职能,在巴河法庭巡回审判服务点所在地浠水县兰溪镇袁垅村村委会就地开庭,实地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月13日6时45分,安某沿中大线浠水县兰溪镇造册桥路口路段往其居所的路边行走,张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浠散公路由散花往浠水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大线浠水县兰溪镇造册桥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安某发生碰撞,致安某当场死亡。本次事故经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涉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受害人安某已年满71周岁,其近亲属有配偶及五个子女,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为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较多,全部前往巴河法庭开庭对当事人来说较为不便,如果在当事人住所附近开展巡回审判,不但能够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当地群众旁听,也能够让群众受到一次普法教育,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李登宇决定将该案定在巴河法庭巡回审判服务点浠水县兰溪镇袁垅村村委会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向法庭进行了举证质证,针对案件的损失范围和标准,各方进行了辩论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后,法官在庭审现场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三方当事人虽同意调解但对赔偿数额及项目分歧较大,特别是对于受害人配偶李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各方僵持不下,并情绪激动。为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李登宇法官将各方当事人分开进行个别做工作,向受害人的配偶及子女详细讲解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有关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若调解结案当事人能较快得到赔偿款,并向他们介绍了调解与判决两种结案方式的效果等法律知识,最终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受害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损失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由保险公司于20日内向六原告赔偿393909元,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结案。
在庭审结束后,李登宇法官向庭审现场的干部群众讲解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别针对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驾驶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购买交强险的现象,结合案例进行了普法宣传,让在场的群众了解到,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也是机动车,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在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负责理赔的赔偿限额、项目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先行予以赔偿。建议群众驾驶机动车一定要在购买交强险后才能上路行驶。
在场旁听的干部群众,纷纷为各方当事人能现场达成调解及法官开展以案释法的行为点赞,并表示深受教育,不仅学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法律知识,还实地体验了法院庭审活动,上了一场特殊的法治课。
通过开展巡回审判为群众“减轻讼累”,是浠水法院巴河法庭在多元解纷活动中推出的多项便民利民措施之一,也是浠水法院积极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具体表现,更是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真正做到方便群众诉讼,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的具体行动,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身处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和化解矛盾纠纷第一线,浠水法院将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巡回一案,教育一片”的教育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为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