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案件用心处,法官协调解难题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4-06-25  访问次数:5582

(文:宋顺国 廖刚)日前,市中院民一庭成功协调处理了一起关于墓地纠纷的特殊侵权案件。案件当事人专程送锦旗到中院,盛赞中院民一庭法官“爱民如子,执法如山”。

毛家凹山系武穴市大金镇舒家冲村所有,但多年来,该山一直被视为大金镇宋天佑村宋氏宗族的祖坟山,宋某某的祖父宋汉成烈士和其他先祖也葬在毛家凹山。2007年以前,宋氏家族和舒家冲村一直相安无事。2008年,舒家冲村在毛家凹山植树造林,对山体进行了修整。20135月,宋某某认为舒家冲村在2008年植树造林过程中毁损了其祖父和其他先祖坟墓,遂与其直系亲属共六人一起具状诉至武穴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舒家冲村村委会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重新立墓碑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0000元。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宋汉成烈士等人坟墓安葬的确切位置、原状及遭毁损的具体情况,遂依法驳回宋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宋某某等六原告不服,诉至市中院。

二审中,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法官了解到:近年来,武穴市大金镇由于地理环境优势突出,在武穴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该镇加大了招商引资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力度,导致需要迁坟和与本案情节类似的情况还不少。此案纠纷成讼前处理时间较长,双方积怨很深,且已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若处理不好,势必给当地的干群关系、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和综合治理等工作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也可能会导致缠访甚至恶性事件的发生。如何做到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成功化解矛盾、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摆在办案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为此,中院民一庭庭长高度重视,指令合议庭全体法官和书记员由审判长带队到武穴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并力争调解或协调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结案。之后,办案人员三次到事发现场、上诉人所在村组、大金镇政府、武穴市信访局、林业局、经管局等地调查了解到如下事实:2008年,舒家冲村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毛家凹山植树造林,挖掘机上山沟槽从墓地附近经过,造成宋汉成烈士墓和宋氏宗族的其它墓地遭到一定程度的毁坏。事后,舒家冲村与宋氏宗族成员一度口头达成处理意见;但时隔不久,宋某某不同意该意见而要求舒家冲村委会赔偿并到武穴市信访局等单位上访。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法官几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各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针锋相对且互不让步,致使调解协调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问题的关键在哪里?是不是我们的工作做得还不够仔细?案件成讼和矛盾长时间未能得到解决是不是还有其他因素存在?法官们在庭长的引导下对案件进行了反复讨论并努力寻找突破口,最终决定还需深入基层,了解当地的风俗民情,了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当地政府的真实想法和态度。大家再次来到事发当地,经走访座谈后发现,这起案件看起来是宋某某一家起诉,其实是当地宋氏整个宗族支持提起的诉讼,他们担心自己不是舒家冲村的村民,先祖墓地的完整性不能得到保护,自己的族人去世后不能到毛家凹山安葬;而舒家冲村委会认为,一旦进行了妥协,还会有其他人进行效仿索赔,村里各方面的工作都将变得很被动。案件突破口找到了!法官们围绕上诉人的请求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讲清道理、陈述利害关系、说明判决后的负面效应;同时与大金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就上诉人的起诉背景和处理办法沟通交换意见,促成大金镇党委、政府直接出面召集舒家冲村委会和宋天佑村委会协调,并通过宋天佑村村委会做通宋氏族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宋某某一家与政府、舒家冲村委会达成对相关墓地的保护、对死者后辈的补偿以及宋某某对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发展经济、保护环境工作进行支持等一系列协议。上诉人一方于今年5月底撤回上诉,至此,一起关于墓地纠纷的特殊侵权案件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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