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已离世 法官巧妙执行促结案

作者: 王会岸    发布时间:2017-10-23  访问次数:1903

(编审:陈文雯  文:王会岸)“我父亲都已过世了,你们怎么还来执行?”近日,英山县居民邓甲见到英山法院执行法官时,非常不解地说道。

原来,2016年,英山法院受理了饶某申请执行邓某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某年逾七十,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其两个儿子有能力帮助偿还,但不愿偿还,且邓某身体状况不佳、情绪十分激动。而申请人饶某同样年纪大、经济条件差,其合法权益也不能就此放弃,因此案件执行难度极大。后邓某因病不幸去世,邓某的大儿子邓甲和二儿子邓乙认为,人死债消,这个债务应该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邓某的去世,看似使本案陷入了僵局,然而却另有转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公民的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邓某去世后留下一间土砖房,根据以上法律法规,邓甲和邓乙如果要继承这套房产,就必须负担父亲邓某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如果放弃继承,则不负担清偿责任。

为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迅速对邓某遗留房产进行查封,并立即联系邓家两兄弟,告知他们如果不愿承担父亲邓某的债务,法院将对房屋依法进行拍卖。邓甲和邓乙一直筹划着对老屋进行改建,并不想房屋被法院予以拍卖,因此兄弟二人经过协商,决定对父亲邓某的债务各承担一半。兄弟二人很快缴纳了案件标的款,法院随即对房屋作出了解除查封裁定。

此起执行难案,在执行法官依法灵活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予以圆满执结,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也是被执行人家属心服口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遗产不是无条件继承的,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同时,也要负担起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等,这就是法的精神。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英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