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与牵引车分离后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担责?
(编审:陈文雯 文:杨华 张敏)2017年三月的一天,王某驾驶一辆牵引车牵引着一辆挂车送货到某地,因部分货物要送上山,王某将挂车卸下停放在路边后,就驾驶已装货物的牵引车上山。当天19时左右,卢某驾驶摩托车不慎撞到王某停放在路边的挂车上,造成卢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牵引车和挂车属甲公司所有,挂车挂靠到乙公司经营。甲公司为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认为】
虽然牵引车和挂车暂时分离,但挂车系牵引车送货牵引至事故发生地,王某送货上山回来后,还准备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一起返回,故牵引车是挂车的动力源,一同连接使用。因甲公司为其所有的牵引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内,故王某对卢某造成的损害应负的民事责任应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额度内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赔偿其相应损失。
【上诉理由】
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上诉认为,认为本次事故系王某自行将挂车卸下停放在事发地点所导致,事发时牵引车未与挂车相连,牵引车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也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关系,不应承担挂车的相关保险责任。甲公司未为其所有的挂车投保相应保险,因该挂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认为】
认为本案系一起因挂车与牵引车分离后违规停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争议的主要问题为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因本次事故系卢某驾车与王某停放在路边的挂车相撞所致,牵引车并未参与此次事故,故牵引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无须在其承保的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系被雇佣,故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挂车的所有人即雇主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公司作为挂车的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实践中,牵引车牵引挂车从事运输活动系公路货物运输的一种常见运输方式。对于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一般没有争议。但对于挂车与牵引车分离后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分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其中交强险系法定强制投保险种,其公益性更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系法定责任,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投保的险种,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挂车虽然名为车,但其本身没有动力,无法单独在道路上行驶,需要牵引车牵引行驶。故现行法律规定只需牵引车投保交强险,挂车无须投保交强险。考虑到立法规定、交强险的公益性和挂车的特殊性,无论挂车发生事故时是否与牵引车分离,均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则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审查确定赔偿义务人。本案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系停放在路边的挂车而非牵引车,因牵引车未参与本次事故,其与本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且在事故中亦没有过错,故牵引车方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亦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故二审改判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挂车的所有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挂车的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