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刷刷!为担当者澄清正名

蕲春法院依法对首起诬告陷害罪案当庭宣判
作者: 许澜格    发布时间:2020-06-17  访问次数: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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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上午9:00,蕲春法院对一起诬告陷害罪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孙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蕲春县纪委监委组织二十余名干部参与现场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孙某某因与刘某产生纠纷,报警后由城东派出所民警万某依法办理。由于对处理结果不满,孙某某故意捏造“问题线索”,于2019年9月17日向省委巡视组“举报”,称民警万某“警匪黑道一家亲”并收受刘某贿款6万元。后经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及治安大队查明,万某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其受贿6万元不实,纯属诬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捏造的事实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向有关机关进行告发,诬告的对象明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诬告陷害罪。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综合全案证据及相应情节,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的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表明了人民法院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履职者撑腰、为无辜者正名,着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坚决态度。今天的审判活动,一方面,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调动和保护了广大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使被诬告陷害的干部振奋精神、消除顾虑,更好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另一方面,也告诫那些有不良动机的人,举报控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检举和控告,不得无中生有、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据悉,此案是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的《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2020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因诬告陷害党员干部获刑的案件。

下一步,蕲春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主动履职尽责,坚决对“邪”“浊”亮剑,为正义护航,让干部轻装上阵、干事创业,为疫后重振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蕲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