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莫任性 利率过高法律不保护
(通讯员: 吴干东 伟俊)“今后借钱给别人时,借款利息约定不能再超过年利率24%。”这是黄梅县张某得到的教训。就因为借出金钱,约定利率过高,尽管赢了官司,但超过年利率24%之外的利息,他没有得到。
经审理,黄梅县法院认为,徐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徐某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0‰支付利息,徐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利息予以认可,对于徐某未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息;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院依法判决徐某、柯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本息11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原告张某和被告徐某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0‰,即年利率为36%,未超过年利率36%。徐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利息视为自愿支付,未支付的利息张某要求按年利率36%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按年利率24%支付。
温馨提示: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要牢记“两线三区”。“两线”指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三区”指:(1)司法保护区:不高于年利率24%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予以保护;(2)高息无效区: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3)自然债务区,即自愿支付区:年利率超过24%而不高于36%标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
前车覆辙,后车可鉴。此案的教训再一次给人们敲响警钟:过高的利息是“水中月”、“镜中花”,会增加借贷风险,引发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