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娃喊他爸 快给抚养费

作者: 程春林、李亮    发布时间:2018-01-23  访问次数: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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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编审:陈文雯 文/图:程春林、李亮)近日,浠水县洗马镇村民张某抱着自己的孩子2岁多的原告来到浠水法院关口法庭,将一面“体恤民情暖民心、法官铁肩担道义”的锦旗送到办案法官手中,感谢法院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帮其追回孩子的抚养费。

同居男女因生子反目成仇

2014年12月,张某经人介绍与胡某相识,未领结婚证便一起同居生活。后张某与胡某及其家人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张某回到娘家生活。

回到娘家后,张某发现自己已有身孕,胡某得知消息后,要求张某将孩子打掉。张某坚持将孩子生了下来,为此二人争吵不断。生下孩子后,张某就生育孩子相关费用问题再次与胡某发生争执,经关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要求胡某支付孩子的生育和抚养费用。因胡某一直称孩子不是自己的,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张某数次到胡某家中打砸,甚至持刀将胡某砍伤。

后因生活确实困难,张某先后找上洗马、关口两镇政府、派出所、县公安局、县妇联、县民政、县司法局、县检察院等近十个部门,指控胡某遗弃其及孩子,要求胡某支付抚养费用。经引导协调,张某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作为2岁孩子的法庭代理人向浠水法院提起诉讼。

2岁的孩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浠水法院关口法庭受理该案后,法定代理人张某称其无钱打官司,也没钱请律师,向法院申请免缴诉讼费。关口法庭庭长高水彬向院领导反映情况后,法院依法决定免除原告的诉讼费用,并与县司法局联系协调,由司法局指派律师,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诉讼中,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法庭查明被告胡某在诉讼前曾就与原告是否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这一事实,与原告之母张某发生过争议。张某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做亲子鉴定申请。为查明事实真相,法庭多次联系被告胡某并向其释明亲子鉴定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但被告胡某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既不出庭应诉,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张某的主张,法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推定原告胡某与原告的亲子关系成立,胡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给予抚养费。依法判决胡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约8.7万元。

强制执行帮2岁的孩子要回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胡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浠水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胡某仍声称孩子不是自己的,以在外务工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执行人员依法将胡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12月,胡某年底回家时,因无法购买高铁票觉得十分不便,来到关口法庭询问情况。法庭工作人员向其作出解释,督促其履行义务。胡某仍无履行义务的意思,浠水法院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对胡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处罚。慑于强制,拘留期间,胡某与法定代理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支付2岁的原告抚养费8万余元。案结事了,矛盾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焦点一:如何认定2岁的原告与被告胡某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焦点二:关于原告与被告胡某给付抚养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编辑: hgzy
文章出处: 浠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