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黄培英、汪建民)
案件回放
2013年8月31日,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麻城市宋埠镇大路河村路段超车时,与对向由熊某生驾驶的无号牌货运三轮摩托车会车,导致熊某生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至路肩,撞上百米桩而侧翻,熊某生受伤、摩托车受损,三轮摩托车乘坐人熊某芳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生和郭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熊某芳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14年4月16日,麻城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熊某生违规驾驶车辆致三轮摩托车乘坐人熊某芳死亡的交通事故,两名司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查明郭某的小型轿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各一份,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责任期间。熊某芳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21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015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0644.37元,由郭某赔偿5627.15元,由熊某生赔偿56271.52元。
法官点评
承办法官称,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中,碰撞不是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动车驾驶过程中,超车会车属危险行为,超车会车人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确保与其他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本案中,两车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一个危险超车会车,一个无牌驾驶,且在行车中因路面窄,两车均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两车辆虽未直接发生碰撞,但车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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