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需依法 违规操作把责担

作者: 张卫疆 许澜格 张振亚    发布时间:2020-06-28  访问次数: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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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工地上做事才受伤的!你们必须得赔钱!”“你自己不服从管理,违规操作,我们不赔这个钱!” 近期,蕲春法院判决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得到二审维持原判。

年轻小伙瘫痪,谁为事故买单?

小柯跟随父亲老柯在工地施工,因不服从安排,操作不当被一块重型模板压倒受伤,经鉴定为胸椎体爆裂性骨折伴双下肢截瘫,构成四级伤残,小柯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接受劳务的甘某和承包单位某建筑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77万余元。

依法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受理案件后,鉴于小柯的严重伤情,承办法官张卫疆决定立即召开庭前会议,并特意将庭审设置在法庭一楼。经审理查明,原告小柯受雇为被告提供有偿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小柯违规操作,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公司将木工项目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甘某,且两被告均未跟进管理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审判决,柯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冈中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甘某及蕲春某建筑公司承担90%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小柯对在雇佣活动中的受伤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柯因伤致残,其境遇值得同情,但主要原因是不服从管理和指令,忽视自身安全违规操作导致受伤,过错承担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本案维持原判明确对柯某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对自身存在过错者不适当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发挥了司法裁判维护正义的积极作用,纠正了“谁伤谁有理”的不良诉讼导向,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 黄冈中院
文章出处: 蕲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