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法院审结两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

作者: 陈晓红 怀佩琳    发布时间:2018-09-26  访问次数:401

  (编审:陈文雯 文:陈晓红  怀佩琳)父母未离婚,两儿子却将父亲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近日,黄州区法院审结了两起特殊抚养费纠纷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案情简介:两案原告高某甲、高某乙系被告高某与熊某婚生子。高某与熊某之间感情不和,产生矛盾,2016年7月,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申请撤诉。2017年9月,高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近年来,高某一直在外打工。自2015年7月开始未给付高某甲、高某乙抚养费。高某甲在2015年-2016年期间,因患有胃炎等多种疾病,先后在重庆某儿童医院等治疗,共花去医疗费及交通费合计43338.43元。高某乙2017年10月14日后,因病在武汉市某医院被诊断为支气管哮喘,用去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2354元。在此期间,被告高某未支付两原告任何费用。高某甲、高某乙要求法院判令高某给付抚养及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高某作为高某甲、高某乙的父亲,在与熊某分居后,未与两个儿子共同生活,自2015年7月起未给付两儿子抚养费。但父母无论是在婚后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故两原告起诉抚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作为主张的前提。

编辑: hgszy
文章出处: 黄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