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中院首次对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作者: 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访问次数:2504
(作者:胡美琴)近日,黄冈中院民二庭在审理上诉人邱某、何某与被上诉人罗田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诉人邱某、何某向该院提交的2010年6月28日邱某与蔡某之间结算的《结算垫付款清单》不属二审中新的证据,合议庭责令邱某、何某说明逾期提交该证据的理由时,其不能说明理由,而该证据又应予采纳,故对邱某、何某处以5000元罚款。邱某、何某不服黄冈中院的决定,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省高院驳回了邱某、何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这是自2013年1月1日新民诉法实施以来,黄冈中院首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省高院对黄冈中院民二庭的作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该庭对新民诉法做到活学活用,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对人民法院今后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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